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庆阳市xxx医疗美容所外科大夫,现住:庆阳市东大街商业街北口。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甘肃xx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司机,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北路x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甘肃xx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xxxxxxxxx
地址:甘肃庆阳西峰区凤凰路x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63372元(误工费:23320元 护理费:2975元 交通费:1257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 住宿费1500元 营养费:460元 残疾赔偿金:22020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后续治疗费:5000元 )。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25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12日08时许,原告xxx乘坐甘肃xx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司机xxx驾驶的Mxxxxx号大型卧铺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1728KM处与安徽省六安市驾驶人x某驾驶的皖N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事故,甘Mxxx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车人原告xxx受伤。
原告xxx于2009年11月xx日至2009年12月xx日在兰州市酒钢集团xx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6天,出院医嘱要求xxx全休两个月。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鉴定:xxx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09年11月20日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柳沟河大队下达了第2009 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x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xxx无事故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已给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其余费用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原告只能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3月17日
郑继红律师电话:13919064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