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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成,买方是否须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0-08-16    作者:李仁正律师
(本文作者为上海市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地产金融部主管律师  李仁正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www.legalabc.com)

        2009
12月,在某中介的居间下,房东金先生与买方马女士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马女士以260万元购买金先生名下的位于长宁区长宁路的某处房产。付款方式为:马女士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90万元首付款,剩余170万元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然而,由于年底银行收紧贷款的原因,马女士的贷款未能获得银行批准,导致马女士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
20102月,金先生诉至长宁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马女士依买卖合同约定赔偿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52万元)。
马女士辩称:其未能通过银行贷款批准是由于年底银行政策收紧所致,并非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因此同意与金先生解约,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款义务是买方的主要义务,买方因贷款不成逾期不能付款,理应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作为购房者,马女士应对相关国家政策和银行政策变化有预见能力。现马女士辩称因为银行政策收紧导致其不能贷款,所以无须向金先生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合同中20%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马女士向金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万元。
律师点评:
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采纳情势变更原则,所以买方若因银行政策变化导致不能贷款的,仍须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律师建议: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作为卖方应该要求,若买方在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应在多少日内补足;作为买方则要考虑清楚,若银行贷款未获批准或贷款成数下降,则是否有能力补足,或在征得卖方同意的前提下约定:若买方银行贷款未获批准,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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