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积极维护保险公司合法权益
2009年9月山东枣庄司机驾驶车辆在河北省磁县与河南司机驾驶的蔬菜运输车发生事故,枣庄车辆在发现高速路上追尾事故后,采取刹车措施将车停在路边,河南司机追尾上枣庄车辆。造成本车另外一名人员辛某死亡。事故认定河南车辆承担主要责任,枣庄车辆次要责任,认定次要责任的原因是后保险杠安全性不合格。河南车司机被刑拘,2010年3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辛某的父母及妻子儿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枣庄车辆主挂车交强险均投保于人保财险枣庄市分公司。作为人保枣庄分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次诉讼。
在庭审前与对方进行接触,经过协商。最后对方同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139000元。包含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北省2009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抢救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一个2岁孩子的抚养费(按照河北农村居民2009的标准)。被告之一枣庄市山亭区某运输公司未到庭(车辆挂靠公司),为达成协议,对方将运输公司的诉请向法院申请撤回。河南车主自愿赔偿死者15000元,被告枣庄车主承担了诉讼费。法官制作了调解书,该案已经履行完毕。
该案无精神抚慰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精神抚慰金通常不被支持。
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发现如果原告诉讼法院选择在山东,其获得的赔偿可能会多于其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请求。而该案枣庄的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枣庄车主住所地为枣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