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学研究的当代任务
发布日期:2010-08-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环境问题”作为当前社会“时代问题”的“征候”,与当代人的生活样法紧密相关,并促使人们思考人类在其本质力量增长过程中对其自身存在知觉的历史逻辑。因此,环境法学研究势必要建立在对人类生活本质施以关怀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根本发展。当前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在于,一方面将环境科学和法律科学贯通糅合起来,促使社会生活保持法律规范所意欲的谨慎与矜持;另一方面,通过无可回避的知觉张力,促使人类警醒于生活的惯性,并为既有时代提供自我超越的契机。
【英文摘要】As known as the signs of “time problem”, the environment problem relates with the life-style of human today, and the problem reveals the history logic of how the human understand themselves while they developing their natural power. Therefore,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 law’s studying needs the researchers pay attention to the life essence of human. Meanwhile,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 law research is to learn from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law, and make sure the society life could obey the rules. Then, the people will learn from the repress and our time will surmount it.
【关键词】环境法学;时代性;生活样法;转换与超越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 law; epochal character; life-style; transform and surmount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时代批判性是环境法学的一个基本特质。环境法学针对“环境问题”而产生,同时,它也不断鞭挞我们反思“环境问题”背后所隐藏的整个时代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环境法学研究也不再局限于“具体”问题的争执上,而活跃地出现在我们这个时代种种最前沿的思想领域之中。
一、环境法学研究的时代指向
环境法学研究最早旨在针对当代“环境问题”作出反应。然而,由于“环境问题”与当代社会问题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是时代问题的“征候”,因此,密切而广泛地关注时代本身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环境法学的题中之义。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自古而有之,[1]但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的世界观存在时空观念的错觉,即传统观念存在着时间和空间无限性的幻觉,并因此确信自然乃是独在永恒的存在。[1]随着人在世界的不断扩张,这种“独在永恒的自然”也随之渐渐萎缩和消失了,自然作为一个子系统被纳入人类生活,成为人类世界的一个部分,在这种意义上,人获得了对时间和空间的把握。于是人的幻觉破灭了,自然也就终结了。
“自然的终结”表明,人的本质力量的增长导致了人与自然交互活动的不断频繁和异质对立的不断强化——伴随着人技术力量的增长,人与自然的时空距离不断消失,自然日益融入我们的生活并构成我们社会有机体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人的“自我”知觉从一开始就因为生存发展的需要将其自身从自然中区分出来,并逐渐形成了“人—自然”异质对立的现实,这个现实随着人类技术力量的发展而表现为从人类早期疏离于自然到近现代意图掌握自然的历史过程。在现代,环境问题的出现恰恰体现了这种对立关系的强化。
必须承认,人的本质力量的增长是人不可动摇的基本属性。因此,人与自然交互活动的强化是不可避免的——亦即,自然无限的错觉终将有破灭的时刻。然而,环境问题的出现体现的恰恰是另一种关系的畸变——“自然的终结”乃是人与自然“异质—交互”二重关系在经验上的一种偏移,即随着人生活方式的格式塔转换,人与自然的异质关系并没有因为交互关系的强化而减弱,相反却得到了强化;自然没有因为交互作用的发展而融入人类的生活本质,恰恰被人类彻底驱除和奴役;“自然有限”的观念没有形成合理的生活节奏,却变为了加速掠夺的心理刺激。因此,人类生活样法[2]的固有疾病成为了环境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分工立即给我们提供了第一个例证,说明……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不仅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 [2]
这样一来,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人类世界功能紊乱的事实问题,同样也是人对自我境遇的知觉错位与蒙蔽——环境的深度危机与人自我判断的失真不能割断。人在何种方式上安排自己的生活已经不再局限于个人幸福,随着人的本质力量的积累与社会整体性结构的形成,它必会取得某些放大了的、超越个人的效果。造成这种趋势的原因,是当代人自我评价系统的失真和偏执。首先,人们过度偏重于强调自我的生存需要而忽视需求的条件性和有限性。一旦物质生产方式在一个社会形成之后,人们就倾向于依赖于这一生存方式,并将自己的一生都捆绑在这种方式上,使得生产手段变成了人的存在本身。由此,人们也就很难获得一种突破性的思维,变更自己的生活方式。其次,过度强调个性实现,将个性实现绝对化,造成竭泽而渔、焚山而猎的毁灭性人格倾向。当自我实现成为绝对价值,其他都降为人的附庸之后,自然也就鲜能被公正对待了。物质生产对于促进人类生命延续和个性实现是必要的,但是,当这种需要被无限放大,以致其他一切的存在物都可以不在乎的情况之下,环境保护就很难进入人的考量了。人只有考虑自身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和合理性,才能摆正自己在世界的位置,才可能建立与自然相通、相融的“世界”。
环境问题与当代人的生活样法互为其根并相互强化。现如今,人们被钳制于经济表象之中而不能自拔,非但不能自拔,而且不能觉悟——这是经济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之后的必然结果。[3]相应的,基于所谓效率的立场,走向“世界历史”的资本主义体系已经发展出由工具理性、技术科学、主体资本聚合而成的“绝对权力”,“绝对权力”形成全方位的宰制:人被“塑造”为资本扩张的工具,科学被“规训”为市场叙事的喉舌——不仅资本对人与自然保持敌对,人对资本、自然对资本也全面对立,共同体存续陷入全面危机。
全球资本主义体系意味着:“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不管是正牌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准资本主义国家甚或非资本主义国家,只要不甘心成为竞争中的失败者,便定会在唯利是图的利益驱使和唯恐落后的危机意识下,身不由己地倾尽全力,去扩大生产、降低成本、扩展市场、操控资源……” [4]在这一过程中,“外部自然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为有计划地捕猎和追逐的对象。对自然界的崇拜已经被旨在有计划地统治自然界的官僚主义策略所代替……在现代化的过程的影响下,这个自然界只能成为一个消费对象和一种为了进一步生产和交换的手段”。[5]此时,只有“资本才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客观规律的理论认识目的就是使自然服从于人的需求”。[6]因此,对多数人而言,当人的性格由机器批量印刷的消费符号所构建时,与自然息息相关的完整人格也就日益式微;而生产仅仅用于维持增长的现实,不仅使生产者们疲惫,而且令生产本身也是疲惫的,生产自身的创造力不断地被消解。
就满足人的生存需要而言,物质生产有其正当性——没有物质生产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存续。然而,事物都有自我发展,自我独立的倾向,物质生产也不例外。当物质生产形成固定的方式或者流程,人们总是倾向于在更大规模上或者更高效率上来改进之。这样物质生产也就由单纯的物质生产手段变成了劳动本身的一个对象和一个目的。因此,满足人的需要的生产也就可能蜕变成为了自身的膨胀。
当生产自身扩大化替代了满足人物质需求的生产目的之后,生产自身的发展也就有可能由克服物质的自然循环周期的限制转向摆脱这种限制而向异种毁灭性的方式上转化。发展生产力的逻辑力量始终存在着这种危险,特别是伴随人本质力量的增加和人在自然界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地活动,人们改变生产方式的可能性增加了,这也意味着生产脱离物质循环周期而走向对物质循环破坏的风险加大了。
工业社会高效率的生产是以人的高度组织化和资源高度集中化来实现的。当技术革新实现了这种联合之后,它必然加剧局部环境的负荷而影响生态的整体平衡,并加深人们对技术和生产本身的依赖。高度集中的生产方式不仅造成了人过度集中的聚居环境和资源集中化的生产环境,使得资源和人口在需求上突然扩大,造成局部环境超负荷而失去平衡,同时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物也可能造成局部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因此,包括整套生存方式在内的现代生活,其与环境的对立已经在人自觉和不自觉的选择之中逐渐形成了。
问题还在于,所有物质财富的增加值,本质上都是来自于最原始的农业和采集业——唯有利用阳光型物质原料得到的产品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增长,因为那些产品是新附加物质的结果——其他消耗固定自然资源的经济增长方式,则是虚假的繁荣,都只是利用太阳能资源损耗的富余和辅助产品而已。[7]其逻辑结果告诉我们,工商业文明具有不能自足的固有性格,它是天生的扩张型经济增长模式。它的经济增长模式决定了其内部将会不断催生新的扩张需求。而当其与能够自足的生产型文明发生碰撞,其交易的单边性就体现得更加明显。[3]一旦失去农业产地的支持,工商业文明是无力组织大规模农业原料的生产的,它必然面临生存危机。这说明,工业化大生产存在本身就属于某种既有问题。[8]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从关系上说,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和人类对这种变化的知觉不足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动因;从本质上说,人类对于自我生活的追求和安排所形成的生活样法是环境问题产生的肇因。而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和提出解决之道,正是环境法学研究的时代课题和紧迫任务。
二、环境法学研究的当代任务
环境问题与时代困境紧密联系,并触及时代谬误的根本,这为环境法学研究贴近时代脉搏,掌握时代发展动向提供了天然的便利。因此,时代性成为了环境法学研究必不可缺的重要品质。
(一)环境法学研究的时代意识要求
环境问题与时代困境的紧密联系说明,破解困境的自觉应当首先从环境相关科学,特别是环境法的研究入手。这是其他法律学科所不具备的特殊品质,一如罗马法所开创的法律帝国和美国宪法所开创的法治帝国一样,属于“一个时代”的开启者。在环境问题作为时代困境的集中体现的条件下,环境法学研究的历史角色如何呢?
首先是环境法,这是自然的反应。但是,环境法作为一个名词,并不能够作出时代性的承诺。我们知道,法律成就其帝国,得益于它的内容形成了某种信仰。对于环境法而言,意义也在于此——一个法律名词并不能够起到怎样的重要作用,但是具体的内容将会形成其现实中的全部功能。因此,面对环境问题,首先作出反应的不是环境法,而是人,更多的,是环境法学研究者。而最终形成的环境法的内容,才具有实际的意义。
其次,从现在的环境法建制条件看,我们的环境法并非是自觉的产物,而更多是舶来品和臆想的结果。这无疑是环境法学研究工作最重要的契机。事实上,环境问题所反映的时代困境意味着:既有时代已经为我们所熟知,并已经呈现疲态,因此,有这样一个机会,可以开创一个崭新的时代;或者说,这个时代已经到来,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呈现出内容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成果,这是极其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
最后,环境法学研究应当注意到,它的时代使命在于:第一,运用既有的法律技巧,促进环境法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做出恰当的反应;第二,通过环境法的发展,全面梳理和认识我们时代的特点和发展要求,运用具有时代性和创新性的思维方法,促进一个时代的创生——包括既有法律系统、甚至全社会迈向一个崭新的时代,它要揭示既有时代的窘迫,并且促进新的时期的来临!从某个意义上说,环境法将成为既有法律时代特色的终结,而这一切,取决于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和努力!
如此以来,“时代性”也就有了两个涵义:它既是对回到过去的浪漫主义和乌托邦情怀的拒绝,也是实现着如莫里斯·布朗桥所言的失去确凿性意义和充满含蓄性力量的转折。[9]现在的困境并不能通过返回过去而得到解决,因为当下的困局就是过去错误的积累,过去面对现在从来都是莫名惊诧和手足无措。在变化的境遇下仍然企求不变的智慧来解决当下的困境,这本身就没有照顾事实的变化——与其说是谨慎,不如说这是顽固、不开化。于是,“环境法对传统法来说,不是顺应和简单的补充,而是一种冲击和破坏,是一种挑战”。[10]环境问题的深层问题就是变化了的生活境遇之下,如何摆置人与自然的位置问题——在技术上它需要手段,在科学上它需要智慧。人们断不能放弃自己的想象与创作,人们必须能够想象和创造——这不能偷懒:诚如西列诺斯所言“世间绝好的东西是你得不到的——那就是不要降生,不要存在,化为乌有。”人之存在就意味着他的生,面对着生的痛苦,而这悲剧的角色是别人不能代替的。[11]
(二)时代性条件下的环境法学发展进路
那么,在“环境问题”面前,环境法的基本性质如何呢?显然,这个“法律”不能够再作为一种单纯的“规范”来加以对待了——人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他们的生活方式,更新他们关于“自觉”的“人”的定义了。因此,“环境法”作为一种规则系统,更需要致力于构建一套解决“时代性危机”的行为系统,它面对的是全体的、最为广泛的群体。从最基本的层面而言,环境法绝对不仅仅是面对“一个个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措施,而是需要长期奉行的基本政策——这意味着,环境法衍生的要求,必须犹如人类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例如不许杀人、不许偷盗一样,成为最基本、最普遍的行为规则。环境法的要求,直接与生存问题相衔接!因此,从形式上讲,环境法必须承担一个“最广泛”的任务,即和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与生活规则相联系的“最基本的生活规范”。“环境法”不仅仅承担一种“规范”的角色,而是需要承担一种“生活准则”的角色。亦即,从这个角度说,“环境法”在形式上不是一种技术规则,而是道德规则!作为法律表现出来的规则中,势必存在某种具有最广泛强制要求的“道德内核”。因此,可以这样认为:环境法是关于人类如何生存的规范体系,它所建立的基础当然是对人类的生存状态的判断,而这个问题又必须是由人类自身根据其与周围环境的判断来得出结论的——亦即,环境法肩负着某种意义上的“时代使命”。
在这个要求下,环境法的建设需要新的理论思路——情况在今天的时代有所变化,这些变化指的不是生态运动,而是大量社会中间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出现,以及所谓“第三法域”带来的变化。更深入的讨论是,正如马克思所坚持的那样:“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 [12]当然,马克思并非重视的是“预设”或者“计划”,而是过程或者进程。特别是,在辩证观念上,他强调的是构成这一过程的对抗因素的发展的结果。因此,这不是道德的(唯灵论),也不是一个经济概念(自然主义的),而是一个逻辑和政治上的概念。这个概念表明,在越向其相反的、表面的对立面的方向,比如劳动和经济生活领域寻找其“现实条件”,这个过程就越是政治化。
那么,我们面临的第三法域,不过是人类社会生活异化产生转向而带来的效果——这不会,也不能够是以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并存的姿态展现的法律图景。显然,我们将可能出现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异化发生逆转的局面,人类生活从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生活划分回归到“社会生活”状态,从而彻底使得自然人、市场主体和政治主体的区别和角色扮演趋于消弭,而真正回到“社会个体”的状态。社会法的作用不是在公、私法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而是彻底以社会“商谈”机制代替传统公、私裁判的途径,以关怀人们原本“多彩的邻里生活、共同的记忆与希望、生活的根基以及地方的情感”。[13]显然,土地将不再是作为习惯性的资源存在着的了,她将变成“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那块地方。
因此,如果让我们给法治的“社会化”下一个大致定义的话,事实上是一种社会法律治理体系,摒除传统以私法为基础的法治模式,转向以公共生活的实际协调为功能诉求的模式——这个模式,实质上是将法律的目的从秩序保留,无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转向现实问题的有效解决和长期效果上,亦即转向社会生活的实际层面,从追求秩序向追求效果转移。如果我们也借用“社会工程”这一词汇来看待法律系统的话,无疑,“社会化”的诉求是值得期许的。
(三)环境法的发展形态
法律发展的法权要求的本质并非指什么庸俗的追求,也不是凭空臆想的希望,而是对于自身生活的合理安排的愿望。在这里,非常值得注意的就是——“生活”。显然,符合时代性要求下的环境法学理论,将对环境法的历史形态构成极其重要的影响——第三法域的社会化转向讨论法律社会化的进程,本质是在质问社会生活本身,亦即,法律从提出“公平、平等、正义”的要求,转向了面对社会生活自身如何组织、如何设置的问题。这时,环境作为前提,似乎可以提出一些有趣的问题来。
显然,环境作为生活的前提,因为人类的作用,本身也存在一个“异化”的过程——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活对“环境”整体的异化。[4]这是人类作用的第一个异化产物,比劳动的异化和公民社会的异化还要久远。在这里,环境本身就被割裂为两个部分来看待:在平面上看,环境被撕裂为了自然的和社会的;在立体上看,环境则被分为静态的“物”和动态的“生活”两个部分。很显然,我们今天更多的会关注社会的和“物质”的部分,而忽略作为自然的和“生活”的部分。在自然生活和社会生活对环境发生异化的过程中,人们对于秩序的追求诞生的法权要求,一贯是以“意志”的状态出现的,正是这种意志、主观的状态,割裂了作为环境整体的“自然和社会”。在这里,在环境自身那里,对环境的认识和追求,是与这种“异化”完全相悖的状态出现的——环境作为生活的大前提,本身是客观化的,而非主观诉求的东西。因此,环境并非是意志性的存在,而是世界本身的运作方式。此时,人们将会第一次遇见和传统“社会生活问题”完全不同的非“生活”问题,作为人类生活前提的、客观化的“环境”问题。人们的疑问是,这个问题,会引发新的“法权要求”吗?不得而知。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我们讨论环境法,可以由此列出三个层次来:现实的针对个别问题的环境法;人们置换现有法律体系的环境法系,以组成一个新的法律治理序列;破除的最终形态是——破除“个人-社会-国家”结构,实现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向生活本原回归,最终实现人类生活和自然生活的回归,实现“世界运行的根本方式”。显然,这里面,到了终极形态,法律就不再是法律了,而仅仅是一个内心的状态,法律的客观性再也寻找不见,那么,就是一个“未完成”的法律状态,是内向化的、自我约束的规范。而在那之前,最根本的,恰恰就是环境问题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问题,这个因素,一直影响并决定了人类生活样法改变的可能性和原动力。
【作者简介】
李义松,安徽无为人,男,教授,法学博士后,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吴国振,江苏南京人,男,河海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美]比尔·麦克基本.自然的终结[M].孙晓春,马树林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67.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9.
[3] 刘小枫. 施米特与政治法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2:46-79.
[4] [美]丹尼尔·A·科尔曼.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M].梅俊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11.
[5] [英]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M].马音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242.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M].北京:中央编译局,1985:392.
[7] 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86.
[8] 徐崇温.“西方马克思主义”论丛[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377.
[9] [法]贝尔纳·斯蒂格勒.技术与时间——爱比米修斯的过失[M].裴程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1.
[10] 刘建辉.环境法价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6.
[11]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2.
[1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4)[M].北京:中央编译局,1985:287.
[13] [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M] .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