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法学研究的若干思考
发布日期:2010-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习和研究财政法学,首先必须明确财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然后应采科学的研究方法、应本正确的研究理念,去建构理论、阐释制度、分析问题、评判实践,这样,我们对财政法学的研究才能系统深入,才能触及问题的实质。因此,有关财政法学的研究对象、目的和方法问题,是我们不能不关注的重大问题。
财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从法的角度研究财政问题的法律科学。
作为一门体系化的学科,财政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对财政法进行纵向性的历史考察———研究财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财政法进行横向性的共时性研究———比较分析各种不同的财政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既要研究财政法的内在方面———财政法的内部联系、运行机制、调整规律,又要研究财政法的外部方面———财政法与其存续背景、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静态的财政法律现象,如各种财政法律规范、财政法律关系的要素和财政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又要研究动态的财政法律现象,如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守法、财政司法等财政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具体财政法律关系的运动过程,要研究财政法的实际运行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财政法学研究的目的财政法学研究的目的,是指进行财政法学研究所欲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在财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基于现代市场经济对财政的公共性、民主性、法定性、人权保障性的要求,财政法学研究的目的应在于对应然的、规范的、体系化的、“至善”的财政法理念、原则、制度、体系的追求、建构与分析,应当着重研究究其本质应属于财政的法———即需要研究所有支配财政生活的力量和法则,而不能仅限于现行财政法制度的单纯描述,应当积极地发现财政利益冲突并寻求其理想的解决办法;而在财政法学的制度研究方面,则应对现今社会中实然的、具体的、繁杂的、活生生的财政法具体制度及其实践进行客观的、全面的、准确的描述和阐释,并运用应然财政法的理论进行批判性的分析、比较与评价,考察财政法的应然目的和相应改进手段,进而推动实然财政法的变革、创新与进步。更进一步来讲,财政法学研究的目的,应在遵循经济的、财政的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调整规则、方法和理念,来研究财政法问题、评析财政法制度、建构财政法理论,致力于追求社会的、公共的从而也就是根本制度结构上财政的公平正义,进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实现财政健全、政治清明、民生幸福、经济繁荣的理想。
财政法学研究的方法一要立足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国情来研究财政法。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笔者认为,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是政府和市场均发生作用的经济型态。这就决定了现代财政法学的研究内容明显要比传统财政法学的研究内容要丰富得多、复杂得多。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在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指引下,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下运行和发挥作用的经济。在这种经济模式下,民主、法治、宪政、人权保障等根本观念应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的基石。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的、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是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网络化、知识化背景下的经济。财政法研究一定要有国际视野、现代视野,要从国际法、比较法、现代法的角度来研究和解决财政法问题。第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各方面条件都处于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我们的财政法学研究在建构理论、设计制度时,既要有应然性、方向性、前瞻性研究,但同时也必须立足国情,作实然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研究,要把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很好的结合起来。
二要采取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即对大量的、繁杂的财政法规范进行系统整理、归纳、抽象和评价,将其纳入一定的财政法秩序之中。这既为促进财政实践行为规范、简明、高效所必须,也为财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法学学科所必备。财政法学研究的范围、主线和结构应当明晰,应当建立观点明确、统一和协调的理论大厦,使之成为财政法概念、财政法规范、财政法制度、财政法原则和财政法原理的共同点,使之成为形态多样的财政法规范一目了然的基点。笔者认为,财政法是公法上的特别信托法,财政法学的研究,应从纳税人(人民)信托利益最大化实现的目的出发,
以财政(国库)资金的收支流动为中心,以财政收支行为、管理监督行为为主线,以财政法律为行为准绳,以财政运行绩效为考核依据,以宪政和人权保障为最终评判标准来进行。
三要采取“超现实”的实用论的研究方法。即要从实践需要和财政运行效果的角度对财政法进行“超现实”(即超越现有财政理论、财政制度与财政实践)的实用主义的研究。财政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科学,是有关现实财政法问题的科学,财政法制度产生于财政的事件、习惯和经验,财政法学应当积极回应财政法实践的反馈,加工来自财政法实践的丰富的现实素材,它应当有助于财政法制度的完善、财政法律适用的简化和财政法知识的增长。
为此,可行的研究方法应是法律事实调查,尤其是要进行财政法效果或者财政运营效果的调查,藉以考察财政活动和财政法规范的良莠,以期对财政法制度加以完善,并使之条理化和系统化。
四要采取多视角、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即要从更为广阔的角度构筑财政法学科,打破传统的学科专业和分工。因为,财政法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其解决往往有赖于多种方式、方法共同发挥作用。
财政法学作为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其研究亦应是一个综合性的研究过程,应当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一方面应当借鉴相关专业学科及其研究成果,特别是财政学、经济学、政治学、行政学、会计学、伦理学等的成果,唯有这样我们对财政法的探究才能深入和触及实质,才能真正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
五要采取动态的、历史的和改革性的研究方法。财政法学的研究应当经常审视自己的理论和框架是否符合财政的事实和法律状况,是否适应财政法制变革的趋势和要求,要以动态的而非静止的、历史的而非孤立的、改革创新的而非僵化守旧的研究方法,去发现、去分析、去研究,从而更好地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财政法律体系和财政法律制度,完善我们的财政法学体系建设。
六要采取问题解释的研究方法。即就特定财政问题对财政法进行反思性、批判性的解释性研究,在解释中有批判、有评价、有建议。这种研究不限于对现行财政法制度内容的简单描述,不限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技术性研究,其实质主要是要仔细地审查研究对象,发现问题或者批判性地提出问题,然后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
七着眼于国家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研究方法。即从国家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角度研究财政法,对财政法律规范、财政法律现象进行分析、解释和评价,研究宪法规范在财政领域的具体转化和实现形式。因为,从最终意义上讲国家的根本任务也就是财政的任务,国家的根本制度范围着财政活动的边界。对财政法问题的研究,必须从宪政的高度、从国家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角度入手。
八要从个人的、合作的和对话的角度研究财政法。建构财政法的理论大厦、设计具体的财政法制度,要摒弃国家中心主义、国库中心主义的观点。国家中心主义是专制社会的特点,而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个人不再是财政法的客体,而是位于财政法制度中心的主体,是享有宪政财政最高权力的话语者;国家也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意志的巨灵,代表国家行使财政权的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不只是享有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义务、履行责任。这是市场经济“个体自由”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宪法所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因而也就必然是现代财政法学的应有之义。从个人的角度出发研究财政法,将有利于财政法贴近公民,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明确公民个人发展的范围,最终使财政法、使国家财政服务于人民。这既是公共财政的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同时,从个人出发并不影响我们在进行财政法理论和制度建构时寻求政府、财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合作对话机制。只有更多地从财政关系的弱者(公民个人)出发,才能找到财政活动合作与对话的平衡点,财政法才能成为协调国家和个人间利益的机制而非暴力的机器,中国的财政才能真正步入现代财政的轨道。
九要采取国际法、区际法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随着交通、电讯、网络等现代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信息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网络经济的财税法问题、财政管辖权冲突与协调等新问题不断涌现,财政法律关系的双边化、区域化、全球化及行业领域的合作需要日益增长,传统的、限于国家地域范围内的财政法制度也越来越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将一定的财政权力让渡给区域组织、国际间组织、对国外财政行为的承认、为保护公民利益所需的边界区域合作以及尽可能地避免财政法冲突的需要等,都要求我们的财政法学研究应密切关注超国家、跨国或者国际的财政法的发展,应当从国际法、区际法、比较法等不同学科角度,来进行财税法制度和实践的考察、比较、借鉴和超越。
十要以开放的、民主的、海纳百川的研究方法来研究财政法。财政问题是古老而又日新月新的问题,财政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法制度中是内容庞杂而又变动较快的法制度,然而财政法学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却又都是相对年轻的法律学科。以年轻的财政法学研究和解决复杂多变、日新月新的财政问题和财政法制度,其难度可以想见。没有开放的研究视野、没有民主的学术氛围、没有海纳百川的治学胸襟,要想构筑起体系严密、结构合理、内容丰富的财政法学理论大厦是绝无可能的。况且,财政是公共经济、是大家的经济,财政法问题是公法问题、是事关公共利益也就是大家利益的问题。因此,大家的事,大家研究、大家讨论,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
总之,只有以开放的、民主的方法来进行财政法学研究,我们的观念才能更新、制度才能创新、财政才能健全、国家才能富强、民生才能幸福美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
出处:《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