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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怀孕被开除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胜诉
发布日期:2010-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赵小姐于2006年5月9日到上海某投资公司工作。2006年9月12日,上海某投资公司与赵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2006年8月,赵小姐经检查已怀孕,被公司调动了工作。同年9月26日,公司方出具书面警告一份,以赵小姐消极怠工、违反厂纪厂规给予一次书面警告的处分,赵小姐当即提出异议。次日,公司又以赵小姐无理取闹,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为由,以通告形式决定给予赵小姐解雇处分,并开具了退工证明。同年11月2日,赵小姐委托罗军民律师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且顺延至哺乳期满,并由公司支付其工资及缺额工资。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投资公司应与赵小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支付赵小姐工资及缺额工资等。2007年1月,公司方不服裁决诉到法院。2007年 3月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投资公司应与赵小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给付赵小姐工资及缺额工资等21万余元。

双方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公司方诉称,公司根据事实,对赵小姐所作的处分决定符合劳动法及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并按程序送达,是合法有效的。现起诉要求不予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付赵小姐工资及缺额工资等。

赵小姐代理律师辩称,赵小姐没有消极怠工、无理取闹。自己作为孕妇,是通过正当途径提出异议。公司方在其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驳回公司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小姐在工作期间虽有疏忽情况存在,但公司方未能提供赵小姐无视公司规定、消极怠工、无理取闹的相关证据,故公司方解除与赵小姐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公司方应与赵小姐恢复劳动关系。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公司方应当支付赵小姐相关的工资、缺额工资等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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