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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调解案
发布日期:2010-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9日,甘肃省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与北京百利和热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安装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款等。甘肃省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送货前付款60%。北京百利和热电科技有限公司将货物送达到甘肃省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后,因甘肃省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的原因,设备并没有安装。甘肃省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付款。致使北京百利和热电科技有限公司40%的货款在2年多时间不能及时追回。

律师意见:
律师分析了案情后认为,本案北京百利和热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导致设备运抵工地后2年多不能安装的责任在甘肃省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甘肃省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应该承担付款义务。2008年7月29日,律师向甘肃省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甘肃省白银有色金属公司违约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责令其在2008年8月10日前付款。2008年8月8日,甘肃省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主动与律师联系达成和解,甘肃省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先支付30%货款,余10%货款一年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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