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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0-08-07    作者:110网律师
大家对教育培训产业非常看好,特别是幼儿、学生培训市场是相当火爆。大到新东方、巨人这样的全国性教育培训品牌、小到湖北当地的强势品牌新动态,武汉明星资优教育,还有些中小规模的培训机构,有的就租一间教室,甚至利用自己家的住房,就纷纷进入了培训市场想分一杯羹。因为培训业属于消费类行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小,而且中国人对孩子的教育,可以说比任何一个国家都重视,家长也舍得投入。只要能保证比较好的生源,教育培训机构就有正的现金流,而且培训业属于轻资产行业,除了人工成本、场地租金外,没有很大的其他支出,所以风险投资机构也相当看好这个产业,向一些质地比较优秀的教育培训机构注资,例如启明创投注资巨人集团、经纬创投注资新动态等等,还有一些投资机构正在筹备将一些小规模的教育培训机构整合到一起,使资产、营业收入都达到一定规模,然后筹备上市。国务院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36条中第十五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武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同时担任本地多家教育培训机构法律顾问)闵彤指出,在非常火爆的教育培训市场上,大家都将视线集中在如何挣钱上,对培训机构本身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有所忽视。本文要探讨的教育培训机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培训机构对培训学员在培训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一、现行法律对教育培训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
1、《民法通则实施意见》《民法通则意见》第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  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应承担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目前法院在审理学生校园伤害案件的主要依据的规范。
二、侵权责任法对教育培训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
201071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管理责任。(过错原则)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顾问的武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闵彤在对培训机构进行调查走访后指出:
由于培训学员在教学场所待的时间较短,不开设体育课、不配置体育教学器材、器械、不组织学生春游、不举行运动会等大型活动,教育培训机构和幼儿园、学校比起来,教育培训机构面临的风险较小,但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条款进行对照,可以发现培训机构可能面临以下的侵权责任风险:
1、由于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大多是租用的写字楼或商用物业,写字楼的设计功能就不是按照教室的用途来设计的,因此可能会出现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属于开放式环境,不能做到封闭式管理,存在校外第三人进入教学场所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可能。
3、在培训教学场所学习的学生相互之间嬉戏、打闹造成的伤害事故。培训教师或者管理人员处理不及时、不适当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四、如何防范风险
针对分析识别出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预案,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
1  加强管理人员、老师的安全意识教育。
2  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落实。
3  制定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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