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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撤销权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4-05-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积极的财产处分行为减少其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得请求法律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的财产回复原状。撤销权制度旨在防止变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也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具体情形包括: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两点均必须以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前提。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对于第1种情形不难理解,其债务人的行为当属无偿行为,如赠与财产、免除债务等,债权人的撤销不以债务人的恶意为必要,只要具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对于第二种情形,系有偿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是:(1)主观要件,即债务人进行害及债权的行为具有恶意,但相对人(第三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有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或者诈害债权人的目的。相对人(第三人)的恶意,指相对人明知其与债务人的法律行为有害债权,而无须有诈害债权人的意思,对债务人的恶意也无须有所认识;(2)客观要件,即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的行为,亦称诈害行为,具体来说,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了以财产为标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管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害及债权,均可适用。所谓害及债权,指因该行为使债权不能得到满足。如转移财产所有权、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债务、为他人作保证、承担债务等行为。如某甲从银行贷款40万元购得机械设备,后因经营不善而停产,贷款期限已满,甲欲变卖设备,携款外逃,某乙得悉后,以22万元价金买下设备。银行不知甲下落,要扣押甲的设备,乙出示买卖协议,称自己对设备具有所有权。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甲与乙之间设备买卖合同,并同时申请诉讼保全扣押设备。本案中,债务人甲在经营亏损无力还贷的情况下,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出卖设备,其行为显属恶意,乙明知设备新购价格,竟以相差甚远的价金购买,其行为显属恶意。从客观要件看,甲将其所有的设备转卖给乙,即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害及债权的行为,完全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在这里,较难掌握的情形是相对人是否属善意取得,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如属善意取得,即不能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时效为一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与相对人的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效力,对债务人来说,使其行为自始无效,对相对人来说,已受领债务人给付者,应向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如利益已不存在,应当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对待给付的相对人,向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法院应立甲为被告,乙为第三人,对原告银行的请求予以支持,即宣布甲、乙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无效,标的物仍归甲所有,裁定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扣押,予以诉讼保全,待银行与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审理完毕,按执行程序对甲的财产进行处理。

  债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有利于防止合同欺诈,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但由于撤销权的行使与第三人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故应以诉讼形式,由法院依法审理、监督,以免撤销权的滥用。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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