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刘建新系汾阳市公安局矿山警察大队民警。2008年,其所在单位接受财务审计时,被发现2004年刘经手的一笔七万元的罚款在其个人名下存了三个月,然后上缴到了国土局指定的帐户归入国库。因此获得的利息254元没有上交,检察院指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另外,检察院指控其曾于2005年将一笔12000元的罚款没有入账,据为己有,该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以上述两项罪名将其起诉至临县人民法院。
本律师接受其家属的委托后,不辞劳苦三次从太原赶到临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刘建新,两次去汾阳市国土局、矿警大队找知情者调查取证,最终以刘建新将公款私存系领导指示,属于工作惯例,其本人并无挪用来获利的故意,并非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私存,其受到追诉与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和有关部门监管为到位有关,指控其犯有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
关于贪污罪的指控,除了控方证人——“交款人”的询问笔录和一张“今交来罚没款12000元”的交条外,没有别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询问笔录和交条出自被刘建新打击过的私开煤矿之人,其证言和书证在没有其他证据(最主要的是没有刘建新的收条。没有收款人的收条只有交款人的交条这种情况本身就耐人寻味)互相印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以孤证不足以定案为由,为其作了无罪辩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贪污罪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刘建新也没有上诉,这起案子以被告人无罪而圆满画上了句号。
(案中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