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教养—蝌蚪的尾巴何时进化掉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劳教人员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可是在实际对待上,同判了刑的罪犯,没有任何区别。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公安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所幸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对于被地方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10月17日新华网上的一条新闻:重庆开县3名农民工在上海蒙冤被处劳教,后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重庆开县法院近日就3名民工提起国家赔偿一案一审判决,由上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3名民工赔偿金5万余元,该赔偿金目前已经兑现。
当有一天真的面对劳动教养时,应该拿起法律这个最后的武器,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简要 案例
行政起诉状
原告:姓名:xx,性别:男,出生:x年x月x日,工作单位:xx,
住所:xx,联系方式:xx;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人代表:xx,
住所:xx,联系方式:xx;
案由:劳动教养行政处罚 违法
诉讼请求:
判令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xx号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09年X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X派出所在调查一起治安案件时,对在场的原告进行询问,因原告没有及时回答,民警随即对原告宣布口头传唤;被拒后,遂对原告实施强制传唤,因原告抗拒,双方发生拉扯、扭打。后经鉴定机关验伤,民警被致轻微伤。10月8日,被告作出决定,以原告犯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对其分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处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提起本诉讼,望贵院依法秉公作出裁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