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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务员考试第2名要求弃录第1名被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10-07-23    作者:110网律师
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公务员录用行政纠纷案一审有果。今天下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洋的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15日,原告张洋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在其参加的2009年陕西省公务员招录西安市城改办“科员(城市规划)”职位 的考试中,综合成绩第一的张竞所学专业不符合该职位报考条件,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录取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作为该 次考试总成绩排名第二的原告张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省公务员局作出录取其本人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务员考试中,以报考资格为由,第二 名起诉招考单位要求撤销第一名而录用自己及省级公务员局被考生告上法庭在我国皆属第一例。
新城区法院受理后,追加张竞和西安市城改办为第三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张竞所学专业为“资源环境与城 乡规划管理”,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认为第三人张竞所学专业与其报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相符,属于被告职权范围内 的合理裁量,此认定并无不当,且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依照法定程序录用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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