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应对“PE-VC”收购协议条款的应对策略(三)
阚凤军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9、上市注册权
这一条款将避免投资者A在企业B上市后因为法律规定不能转让股票而导致的损失。
在这一条款中,通常会规定,如果投资者A在一定期限内(比如IPO4年后或交割日8年后)不能转让股票,则企业B的其他股东应该在投资者A的要求下尽量少出售或者不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如果B需要重组而需要A放弃某些权利,那么,当B重组结束后一定时间内,公司仍然没有实现IPO,投资者A就有权利恢复所失去的权利和利益。
解读:上述条款的说明似乎不是很准确,暂且忽略。上市注册权为投资者为寻求将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上市交易而争取的权利。该条款需要关注的上市注册数额、相关费用的承担等因素。
10、锁定
这一条款规定,企业B的原始投资者或持股管理人员在未经投资者A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即使持股管理人员已经不被公司所雇用,他仍需要履行这一条款义务。
解读:投资者作此规定主要是限制股份转让第三方后,导致管理复杂化及目标公司运作的不可控性。原是投资者不应无条件同意此条款,比如其向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转让应不受限制。退一步将,可以给与该投资者优先购买权,否则,必将对于今后的处理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11、出售权
这一条款将赋予投资者A在企业B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市的情况下将企业B出售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无权提出异议。
解读:本条款不应同意,除非能够有把握在未来约定的时间里实现上市,毕竟上市受到诸多宏观及微观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即使同意,应在未来估值等方面慎重考虑。
12、信息权
只要投资者A持有企业B的股份,企业B应该向A提供A所认可的形式的信息。这包括每月的财务报告、预算报告、所有提供给股东的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以及向其他人员、公众或者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
解读:信息权似无需多言,重点是信息的范围、可能涉及到的费用承担等。总的原则是尽可能提供基本的财务信息。当然,这取决于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及在管理层中是否占据一定的核心位置,使之能够掌握比较详细的财务信息与运营信息。
13、权利的放弃
在这一条款中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投资者A将放弃上述权利。通常会规定,如果企业B能够上市,且股价在一定水平之上,投资者A将放弃上述权利。
但通常,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所拥有的信息权和上市注册权也不会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