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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应对“PE-VC”收购协议条款的应对策略(一)
发布日期:2010-07-20    作者:110网律师
 
目标公司应对“PE-VC”收购协议条款的应对策略(一)

阚凤军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对比条款摘自李昕旸
  杨文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每一条款附后的解析为本人之拙见(特别声明:相关观点与建议仅基于本人业务经验之谈,权作参考,具体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及其他专业人员之意见一并处理)
1、增资权
这一条款主要赋予了投资者A这样一个权利;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投资者A有权利向企业B以一个约定的价格再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这是一个权利,所以,A有权执行也有权不执行。
解读:该条款存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被稀释、现有其他股东不能分享目标公司增值的利益,特别是目标公司估值已经低于市场通常价值的情况下。因此,该条款对目标公司股东利益影响非常大。
建议:1、不同意投资者单方增资权,必须由各方协商;
     2、合理确定增资时间;
     3、合理确定增资价格;
     4、对于增资后董事会等权力及架构运作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是该增资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
 
2、股息分配权
这一条款是为了避免B过度分配利润而对A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通常规定,如果可分配利润没有达到投资者投资总额一定的比例,B在未经过A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解读:现有股东需要结合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对其现金流的影响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希望将目标公司尽可能少或延期支付利润,增加目标公司的营运资本,减少目标公司的融资压力及成本。
3、清算权
这一条款旨在当B发生破产清算时,保护A的投资利益。通常,在破产清算时,A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这一金额可以设定为A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当投资者A获得优先分配额以后,剩余的部分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A在内的全部持股人。
解读:现有股东需要关注优先分配的比例与额度,建议尽可能降低。
4、赎回权
该权利旨在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若干年后无法退出的问题。这一条规定,当交割完成的一定年限后,投资者A随时有权将其持有股份按照一定的价格卖给B。通常,这个价格是下列两种情况下价值较高的那个:第一种情况,最近B的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A持有股份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种情况,AB投资总额加上AB增资额加上上述投资到赎回日期间以每年一定的利息率(通常为15%20%)计算的利息总额。
如果B无力支付赎回股份的金额,那么B有义务尽快支付这一金额。如果B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那么,A持有的股权将自动转化为一年到期的商业票据(利息可以规定)。
而且在B完成赎回前,A仍有权利保持其在B董事会中的董事。
解读:本条款对享有股东利益影响亦非常大,从某种意义上讲,该条款能够保证投资者能够有比较稳定收益,这似乎对现有股东及目标公司不公,当然这取决于各方的谈判实力。
建议:1、拒绝同意类似条款安排,难于比较大;
      2、降低赎回比例及额度;
      3、必须高度关注不能赎回的法律后果,避免出现因赎回不能导致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丧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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