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下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
企业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下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
阚凤军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于侵权责任领域的规定非常具体,相关规定将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本文针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产品质量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产品质量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构成、影响及制造业如何应对等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与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结合上述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赔偿主体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产品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即可能是产品的生产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如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则生产者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主体;如产品的缺陷是销售者原因引起,则销售这是最终赔偿义务主体。需要注意,产品的承运人是不承担产品责任的,如果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则可向该承运人追偿。因此,惩罚性赔偿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或销售者。
2、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通说认为: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过程中,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等存在错误而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警示缺陷,也被称为指示缺陷、经营缺陷,就是产品在经销过程中,因没有适当的指示和警告而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市场流通的许多产品,因产品本身特性或对周围环境的高要求等构成对使用者人身及财产方面一定程度的危险,如果没有或者缺乏恰当的警告和指示,使用者对上述危险及正确使用、避免危险的方法一无所知或没有足够了解,产品因此就构成警告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履行其提出警告的义务,或者履行得不够,就构成侵权。一般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应得到警告,而且警告必须足够明显醒目,内容应恰当充分
3、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
主观上的“明知”是责任承担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构成要件,但何种情况下构成企业的“明知”,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或司法判例支持。个人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应构成企业的“明知”:
A曾经发生过相关产品的损害报告或案例;
B产品被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缺陷检验报告;
C 产品已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召回公告;
D 企业内部认为产品存在缺陷;
E 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商已通知产品生产者的产品缺陷信息。
4、无视产品缺陷,继续生产或销售。
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必然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恶意非常明显,为实现其暂时的商业利益,而置产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如何判断企业主观上的“明知”,在此不再赘述。
5、造成他人死亡或严重健康伤害
如果产品缺陷导致他人死亡,构成产品的严重伤害没有任何异议,但严重健康伤害的判断标准则有待探讨。是否可以参照有关公民伤残鉴定标准为主要依据,并结合产品所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进行综合判断,值得思考。
二、惩罚性赔偿的积极影响
惩罚性赔偿影响比较大,这也是《侵权责任法》拟定惩罚性赔偿条款过程中引发热烈讨论的原因。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该规定可能导致消费者大规模起诉、“王海”类型的消费者大量涌现、企业管理成本及诉讼成本大幅度上升等。我个人认为相关规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1、 它将督促企业必然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化运作,加强企业内部生产流程
及产品质量等方面控制手段;
2、 逐步改变中国企业形象,不再单纯盈利而不顾整体社会利益,提高企业的社会责
任感;
3、 被侵权人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损害救济,增加法律对生产企业的约束力。
三、企业应对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建议
根据本人多年从事企业内部法务管理及危机事件处理之经验,个人认为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最核心的问题仍然是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包括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等流程控制;
2、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与跟踪机制,特别要求建立产品发生损害事故信息,并由内部专家机构进行评议,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及应对策略;
3、加强与各地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他中立的产品检测机构沟通,了解类似产品信息,横向比较,改进提升本企业的产品质量;
4、加强对零部件供应商的选定与管理工作,特别是过程控制。同时,通过合同对供应商的产品责任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其能够被有效追索;
5、加强企业内部危机事件应对机制。通过危机事件的有效管理,弱化和改善相关事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6、加强企业外部诉讼的管理。及时将相关事件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在前段处理,避免出现重大不利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