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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罪最重案例:合同诈骗罪成立周某某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0-07-15    作者:李书华律师
2006年12月1日上午9点25分,S明星电(600101)前董事长、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被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周益明将从重处罚的说法早已流传,周益明也最终成为了中国资本市场上首位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
  另外,S明星电原控股股东明伦集团被以“合同诈骗罪”起诉,法院判处罚金5000万元人民币。除周益明以外,牵涉S明星电一案的其余5名被告也被判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5年,判处罚金10-20万元。据悉,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等人的违法所得将被依法追缴,还给S明星电。
  致富流程图
  年仅32岁的周益明曾是资本市场上的一个奇迹。在2003年,时年29岁的周益明就以10亿元身价入选当年胡润百富榜,排在第83位,其知名度一度高涨,被称为深圳市最年轻的富豪。
  就是这样一个年轻的富豪,在被捕后却给审讯人员画了一张“致富流程图”。在这张“致富流程图”上,周益明描述了发财致富的方式,即第一步购买空壳公司,并成立集团公司。第二步运用银行贷款,通过母公司贷款由子公司担保、子公司贷款母公司担保,套取银行资金。第三步利用银行贷款收购上市公司,并维持资本的运作。
  “发财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周益明在画完“致富流程图”后如是告诉审讯人员。
  资本运作
  仅仅有一份虚假的审计报告,周益明尚无法入主S明星电,他还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切实的将S明星电抓在手中,但在2002年,周益明实际上拿不出收购资金。
  按照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结论,经过对明伦集团及明伦集团控股子公司资产状况进行重新审计,截至2002年12月31日,明伦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资产的净资产实际为负值,即-1710万元。
  为了获取收购S明星电的资金,周益明瞄上了银行贷款。经司法机关调查,周益明在与遂宁市方面商谈收购S明星电的同时,还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及广东发展银行深圳春风路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着另外的“谈判”,周益明与上述银行的管理人员合谋,采取向银行承诺收购S明星电成功后,将S明星电股权质押给银行,在贷款的名义上,明伦集团及其控股公司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名,先后从上述几家银行获得贷款共计4.2亿元。
  拿到钱后,周益明迅即将其中的3.8亿元用于收购S明星电,并如愿获取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2003年3月20日,周益明与S明星电先前的股东———遂宁市兴业资产经营公司、遂宁市电力物资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明伦集团受让S明星电国有股21.07%的股权以及法人股7.07%的股权,合计持有S明星电28.14%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
  进入S明星电并不意味着事情完结,周益明开始面临归还银行贷款的压力,在这一压力下,他自然而然的打起了S明星电自有资金的主意。为归还银行贷款,周益明违规使用S明星电2亿元的资金,另外,明伦集团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加上明伦集团未成立前在银行的贷款共计1.71亿元左右由S明星电担保。
  经调查,周益明获取S明星电的控制权后,即开始采用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等方式控制S明星电的经营,并采用虚假贸易、恶意对外投资等方式,非法占有S明星电资金4.63亿元人民币和1074万美元。
  以合同诈骗定罪
  遂宁市中院认为,明伦集团以及周益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和对S明星电的控制、管理权,并采用多种方式骗取明星电力拥有的或者控制管理的巨额资金,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国内经济法学界相关人士表示,在以往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的种种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割裂看待,对当事人分别以虚假注册和挪用资金等罪名定罪量刑,所以以往所判刑期最高不超过10年。这样一种量刑方式使得一些资本运作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并导致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屡屡出现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现在周益明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说明我国刑法正加大对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是一种震慑,对于规范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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