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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0-07-14    作者:110网律师
答辩意见
朝阳区人民法院:
针对原告石X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北京XXX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我公司经营的XXX餐厅没有给原告造成妨害,原告起诉所称的情况不属实,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具体理由有三点:
1、我公司经营的XXX餐厅所用房屋为博泰大厦二楼,博泰大厦1-3层为商业用房,非原告起诉所称的写字间,被告完全有权从事餐饮行业,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我公司利用博泰大厦厨房排烟专用通道安装了排烟通道,并没有对博泰大厦原安装的消防通风道与消防通风口进行私自改建为排烟道。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
2、我公司经营餐厅是根据国家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安装排烟通道的,并取得了正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不存在原告起诉所称的私自改建的情况,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更没有对原告所有的办公用房造成任何实际妨害。所以原告依据《物权法》第35条起诉我公司,属使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既没有事实根据,亦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北京XXX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顺涛
                   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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