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水污染事件此起彼伏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背道而驰,也不可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关水法重点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在水资源保护中的管理职责,对企业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及违反法律引起的责任等方面规定较宽泛,即使有具体规定的,也是治标不治本,不像乐观者说的那样解决水危机指日可待。政府的水资源管理行为最终还是落实到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上,所以,在法律上调整和重视企业主体有关规定,对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英文摘要】Enterprises’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s cause conflict with environment-friendly society built, also could not achieve water resources sustainable usage. Concerned water law highly emphasized the significant duty which People’s Government of PRC of various levels played in the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but with unclear regulation on how enterprises should effectively use and protect water resources together with related liabilities, even with definite regulation could not address the symptoms not cost. Administrative action of government ultimately implemented on the main bodies including enterprises, therefore, focus and adoption on Enterprise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via regulation, which means a great deal to water resources sustainable usage and ecological culture.
【关键词】生态文明;企业;水污染;责任
【英文关键词】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nterprise; water pollution; liability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水资源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能源之一,它的可持续利用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日前大大小小的水污染事件使社会、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矛盾公开化,致成了危险的局面,这与和谐社会的建立相背道而驰。在废水的排放量中,2006年工业废水的排放占废水排放总量的44.7%。1 工业废水的排放主体是企业,减少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和减少工业过程中对水资源的破坏对整个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都具有直接的意义。而在重要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中,在水环境保护和防治水污染上重点强调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管理职责,对企业等主体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及违反法律引起的责任等方面规定不具体,无法操作,即使有具体规定的,也是治标不治本,企业造成的水污染日趋严重的局面无法控制,解决水资源危机并非乐观者说的那样指日可待。政府在水资源上管理行为最终还是落实到包括企业在内的各个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排放主体上,所以,笔者认为,在法律上调整和重视对企业和其他主体的规定,对实现水资源保护,防止水污染,解决水危机,实现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的责任落实到位,同时也有利于政府管理职责的实现,减少政府负担。
一、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2 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将改变我们的思考模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资源不再是免费的、废弃物不再任意处置、安全意识逐渐提升,新的、更严格的环境责任的产生。这是因为: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3 当今水污染越治越污和生态损害越来越严重的状态,必须要用严格的水环境责任来制约,以保证改善环境,保持生态的文明、人类的文明。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不是空中楼阁,不是响亮的口号,它需要借助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落实,环境法律制度是实现生态文明的法制保障,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又是环境法律制度的核心。水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的组成部分,它的完善有利于实现生态文明;同时,生态文明的高标准严为企业承担严格的、完善的水环境保护责任提供了依据。在何种视野下研究水问题,体现了不同的环境保护理念,也体现了不同的生态理念。在生态文明新视野下对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研究,可以引导我们走向新的研究领域,探索新的事物。
二、企业在水环境保护责任的立法不足
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再谋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对社会履行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主要包括节约用水、水污染防治、达标排污、交纳使用费和罚款、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赔偿损失等。法律是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保障,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义务)是规定于法律中的企业环境保护义务,是企业必须予以履行的责任,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环境责任范围的认知以及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在落实企业环境责任上特殊功效的信仰。4 当前我国现行法中对企业在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方面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企业合理利用水资源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相违背。
水资源的合理使用源自于资源的稀缺性,企业的运行对水资源的需求具有无限性,水资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相冲突是可持续发展过程的一个难题。因而,合理有效地利用水资源是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企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合理利用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两个环节。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合理利用水资源及循环利用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无法操作。
(二)立法对企业排污收费的规定不合理,难以约束企业主动采取减排,做到清洁生产。
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方面是清洁生产,而清洁生产是环境污染防治的核心。所谓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条),也就是说,企业要在材料采购、生产、包装、销售等方面减少污染的排放。我国相关环境立法对企业排污的最重要的规制是排污费的收取。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保制度,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排污费的收取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该条例存在如下问题,使企业在主动防治污染方面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1)排污费征收方式不合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家规定: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当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这种单因子的收费方式使企业只承担其污染行为的部分责任,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且只对一种污染物收费,难以从总量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因此,这种收费方式不利于对水污染的整体防治,难以实现总量控制。
(2)《条例》未能确立“排污收费,超标处罚”的原则。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个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即是违法,应该追究排污者法律责任,即给予行政处罚。而且从行政执法实践来看,对超标准排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增强其威慑力,促使污染者积极进行治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备。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此环评有详细规定。然而,在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方面,该法第31条对于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只规定了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上述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破坏并没有做出“恢复原状”的规定。仅仅要求以罚款来弥补环境损失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仅仅是立法者的手段而非目的。立法者在追究法律责任中只考虑到经济惩罚,而忽视环境整治的生态效益,无异是给脆弱的环境雪上加霜,无法实现环境保护的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也是违背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
三、生态文明下完善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思考
实践反复证明了水污染治理困难,不仅体现在水污染治理费用大、时间长、代价高方面,而且治理影响经济发展水平乃至国民总值。2004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占当年GDP的3.05%。5明确企业具体的水环境保护责任
(一)健全水资源利用制度,促使企业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一,实行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即对水资源重复利用率低的企业责令以技术改造、更新等方法降低水资源的浪费,减少污染;对拒不进行技术、设备改造或虽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加强管理;对拒不转产或整顿,或虽经整顿仍不能达标者,强制关闭,令其退出市场。
第二,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政府工商管理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将不符合节水措施的、费水较多的、排放污染严重的企业从一开始就拒之门外。
(二)规范排污收费制度。
第一,强化现有收费制度,对企业使用水等资源除收取资源使用费外,对其排放的废水
应当按规定的范围、排污的数量征收排污费,促其积极采取措施,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确立“超标处罚”的原则。从法理上讲,污染超标排放是违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超标处罚”原则,有助于促使企业积极采取环保措施,使用环保设备,最大限度减少污水的排放量,保护环境。
第三,转变排污费的使用管理方式,改变现行的无偿拨款或贴息贷款给企业进行治污的形式,采用商业的模式运作,促使企业采取措施,积极防治污染。
(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建设造成的环境破坏做出“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罚款对环境损害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赔偿损失”对人身伤害不能补救,法律保护的目的是生态文明,环境不受损害,人生不受伤害。所以,只规定罚款已经不能适应生态文明的要求。
【作者简介】
时光,男,硕士研究生,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注释】
[1] //www.chinagate.com.cn
[2]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news.xinhuanet.com, 2008-02-23.
[3]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文博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
[4] 叶晓丹《论循环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环境责任》
[5] 参见《中国发布第一份绿色GDP核算研究报告》,资料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