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解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细节
发布日期:2010-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完成了对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订工作,大会高票通过了法律修订草案。此次法律修订,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改变了“一密定终身”的状况,在明确定密权限、提高定密层级、缩小定密范围、兼顾保密与公开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
规范定密权限
法律修订过程中,委员们对定密范围过宽、乱定密情况的意见比较统一,建议提高定密层级,规范定密权限。
法律采纳了委员们的建议,在第十三条明确了定密权限。例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关于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法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曾多次参与了修订草案论证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定密机关的组织权限进行逐层明确,意义重大,是定密权限得以科学配置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规定,为保密与解密提供了严密的组织、程序和标准的支持。
保障科学定密
“科学定密”,是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过程中出现的高频词。法律修订过程中,辜胜阻等委员提出,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需要高职业化、专业化素质,该定密的必须定,不该定密的不能定,建议设立科学的定密制度。
法律吸收了委员们的建议,通过设立定密责任人、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实施解密审查等,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进行了完善。
杨建顺认为,“科学定密”在这部法律中,更多地表现为委托授权。例如,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保密审查的具体办法,因为定密审查对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非常严格,法律不容易确定,授权由国务院来确定,是非常科学的。再比如,授权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及管理制度等规定,都为科学制定保密标准提供了法律保障。
兼顾保密与公开
法律修订过程中,委员们对“兼顾公开与保密”的要求非常强烈,建议缩小定密范围,提高定密层级,妥善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
法律修订后,总则中明确“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并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等条款。除列举了12种泄密行为,法律还针对定密不准、乱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
杨建顺认为,上述修改内容很好地体现了“兼顾公开与保密”的立法理念。尤其总则中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明示,突出了法律保护的立场。把国家秘密的保护和依法公开的信息置于同一个框架体系中,为保守国家秘密法的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坚实的法律支撑。
兼顾国家秘密安全与公民隐私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介绍说,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主要是因为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使保密工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涉密载体已由过去的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亟须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泄密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明确了涉密等级,规定实行分级保护,规范了涉密信息系统的配置等。特别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明确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的义务。
杨建顺认为,这项规定有条件地赋予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查阅传输信息的权利,在保证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是非常科学合理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