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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连环车祸撞出四方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小轿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飞到对向车道,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摔死,乘客被后来行驶过来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碾轧当场死亡。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连环交通事故案进行了宣判。   在法院的卷宗中,一份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这场连环事故的前前后后:2008年6月10日凌晨2时35分许,林宗建驾驶小轿车与逆向行驶的李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李进及摩托车上乘客林江鹏飞到对向车道,随后,林江鹏又被孙堂生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碾轧。事故造成李进、林江鹏当场死亡及小轿车、二轮摩托车损坏。
  交警部门在现场调查得知,从小轿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到林江鹏被重型专项作业车碾轧的时间不低于4分钟。
  对于这起连环案,交警部门区分了两个情节,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及责任给出结论。对于第一情节,认定书分析说“林宗建酒后驾车且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与逆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其违法行为在本事故第一情节发生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是造成本事故的一个原因。李进无证驾车且逆向行驶,致与顺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其违法行为在本事故第一情节发生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也是造成本事故的另一个原因。”因此,交警认为林宗建、李进应对本事故负同等责任,林江鹏对本事故不负责任。
  在第二情节中,认定书则认为:“林宗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在事故现场及时摆放警示标志及积极抢救人员,致倒在路中的人体被正常行驶的车辆碾轧,其违法行为在本事故第二情节发生中起到的作用大,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孙堂生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致碾轧倒在路中的人体,其违法行为在本事故第二情节发生中起到的作用小,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在这个环节中,交警认定林宗建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孙堂生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依据交警部门认定,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宗建与李进应对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第一情节承担同等责任,林江鹏不负本事故责任;在事故的第二情节中,林宗建应承担主要责任,孙堂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该两情节的原因力结合,造成林江鹏死亡的后果。因该两情节的原因力无法判断大小,故按各50%确定。本次事故第一情节中,林宗建与李进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林宗建与李进之间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第二情节中,林宗建未能在事故现场及时摆放警示标志及积极抢救人员以及孙堂生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均不直接或必然导致林江鹏被孙堂生驾驶的车辆碾轧,该两行为事实上系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条件,系间接结合。故林宗建与孙堂生之间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理,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从小轿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到林江鹏被重型专项作业车碾轧的时间不低于4分钟”的结论判断,上述两情节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没有证据表明林宗建、李进与孙堂生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所以,林宗建、李进与孙堂生应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林宗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为60%、李进为25%、孙堂生为15%,其中,在第一情节中,林宗建与李进各承担25%,第二情节中林宗建承担35%、孙堂生为15%。
  据悉,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大学法学院朱炎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本案系因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两个情节共同造成一名受害人死亡而引起纠纷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各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是否连带问题历来是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也存在不同解读。本案从各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结合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以及多因一果等方面入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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