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聚众斗殴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x前父亲王x林的委托,并经其本人授权,指派本律师担任王x前聚众斗殴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通过庭前调查取证及再次会见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王x前具有如下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王x前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前犯罪后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相关规定,系自首,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予以确认了,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x前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起聚众犯罪是因简单的民事纠纷引起,并且该犯罪具有偶发性,不同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双方殴斗。
三、被告人王x前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今天的庭审当中积极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王x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在本案中,被告人王x前受轻伤,被告人系带伤自首。受伤后伤势未痊愈就被收监,至今伤势还未痊愈,且未得到任何的民事赔偿。从被告人带伤自首的情节足以说明被告人王x前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判决缓刑,以便其尽早地接受治疗,促使身体早日康复。
五、被告人王x前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其人身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x前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使其尽早的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姜曙滨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