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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责任制——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一)
发布日期:2004-06-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康德

  一、责任、纪律与自主: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

  (一)经济责任制的概念

  经济责任制,作为公有制中的经济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公有制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的一种经济法律制度。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同时是一种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定或是约定的法律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指标和经济核算,采取奖励和制裁来实现对于主体行为的引导。由此,经济责任制是一种完全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公有制领域内的经营管理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承担经济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和制度。广义的经济责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领域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如私营企业的经理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与股东的关系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经济责任制实行的主要范围有:国家机关之间,如政府对人大,上级对下级;国家与公有组织之间,如国有企业对出资的机关、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集体、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如实行内部承包或岗位责任制等。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经济责任制,不同于以往所称的经济责任制[1] ,如“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2] ,这种经济责任制只是一种局限于公有竞争性组织内的管理制度,忽视了经济法中经济主体的统一性。作为强调管理的经济责任制,我们所指的是一种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对公有竞争性组织而言的,它同时存在或应当存在于经济管理机关为代表的所有公有制组织。实质上,企业同政府机构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层级组织,经济责任制在任何一个经济组织中都存在,政府经济管理机关作为公法意义上的组织,在依法治国、依法调整和管理市场中同样要依照经济责任制来组织,它更深刻的表明了经济法上的公有经济管理主体的特色所在。公有经济管理主体同竞争性组织的管理是相通的,经济法中主体的统一性,也要求将公有组织的管理统一调整,因而,我们所说的经济责任制,要比经营责任制的范围要广。这也是经济法主体的统一性所决定的。

  (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一,责任制。责任制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范畴,它实质上是对一定的人或组织所负担的工作和应该完成的任务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或约束[3] .责任制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以及组织一体化的发展,管理学逐渐独立而成为一门学科[4] .责任制体现了管理中的角色分工、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思想。公有制组织的出现,使得责任制逐步上升为法律。体现在经济法中就是经济责任制。当然,法律上的责任制不仅仅包括经济责任制,同时也包括其它法律部门中的各种责任制。

  第二,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制与经济责任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责任制是公有制组织的管理经营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环节和各方面的责任制度,同时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将权利、义务和责任、利益等结合起来的生产管理经营制度。它更多的强调经济责任中的角色责任,强调依法来实现对经济生活的管理经营。而经济责任则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责任制这一经济法的部门制度需要经济责任来加以保障。在经济责任制中,经济法主体应当依照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是不作为,在经济法主体不或不当履行经济义务时,则产生经济责任,从而引致相应的制裁。

  第三,经济权限。所谓经济权限,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的总和”[5] .经济权限的概念是由苏联经济法学家提出来的,它与经济机关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权限是依据每一个机关的活动宗旨决定的……不是一般权限,而是专门权限,它只允许经济机关进行符合自己任务的某项活动”[6] .权限的概念来自于行政法,属于国家的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的总和。而经济法上的经济权限不仅仅包括经济管理性质的权利义务,而且包括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财产性权利义务[7] .经济责任制同经济权限是不同的,经济权限包括经济权利,它指出了经济管理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而经济责任制则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两者是不同的法律范畴。

  第四,经济职权。经济职权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一种,它是“经济法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组织管理经济的一种职能性的固定权利”[8] .它与经济责任制这一经济法的部门法律制度是不同的。

  从根本上而言,经济权限和经济职权仅仅是表述出了经济管理主体权利的特征[9] ,而经济责任制则不同,它表明了经济法对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它使得经济法主体产生法律上的经济责任,不同于一般性的行政责任或是党内责任,经济责任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来加以衡量和评价,因而,它是政府经济管理法制化的必要途径。经济权限和经济职权的概念显然不具备这一能力。

  第五,经济核算制。经济核算制是一种重要的公有制组织管理制度,它是经济管理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具体化。经济核算制是采用价值的形式来对经营效果加以评价的方法和制度。经济核算往往通过一定的指标体系来实现对公有组织的评价。它不仅仅存在与企业组织之中,而是整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经济核算制的发展史证明,它的原则可以适用于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和各环节”[10] .我国的国民经济管理中普遍采用了经济核算制。它与经济责任制是不同的,经济核算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制度,各个组织都要相应的采用经济核算来实现价值管理,而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由法律所确认的经济核算制应当属于经济责任制的组成部分。

  第六,经营责任制。经营责任制,又称为经营管理责任制,它是国有企业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经济责任制的一种。经济责任制是从经营责任制发展起来的,但是经济责任制的概念不仅仅指这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中的权利义务承担方式,它同时包括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责任制度。

  (三)经济责任制的分类

  经济责任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1.根据经济责任制产生依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主体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际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去解决。许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中间都对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权利(力)、义务以及程序作出了规定。 一般经济责任制通过普遍性规范来加以确认,有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不容易发生短期行为。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普遍性所带来的抽象性、原则性,权利义务的明确性较低,法律主体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因而容易出现滥用权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依法由个别性的法律规范、章程、契约等来规定某一类具体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义务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明确。如承包租赁经营制度和资产占有负责制;公有主体同其委任者之间以协议、责任状等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特别法对某一企业的设立和运作作出专门管理等。特殊经济责任制有利于突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性的方面,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利(力)或怠于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较为容易得到解决。但是,具体确定权利义务的成本较高,较为耗时耗力,当事人谈判力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权利义务安排,难以实现整体公正,如果权利义务规定过细,有可能在长期关系性契约[11] 中对当事人形成束缚,或者导致短期行为。

  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产生的法律依据的不同,表明了国家参与与调整国民经济手段的丰富。

  2.依据经济责任制中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成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或称为消极经济责任制和积极经济责任制或静态经济责任制和动态经济责任制)。

  一般而言,经济责任制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指标、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其立法的宗旨在于确立一定职位或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而,往往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如我国已有的国有竞争性主体中内部经济责任之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总工程师制度和总会计师制度等等,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确立起一定职位的责权义利;与之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制中的另外一种,则是由经济责任制的三个子制度(法律规范的五个组成部分)构成的,即经济职责、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三个子制度构成的,也就是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经济指标和经济考核等五个部分组成,这是一种完整的经济责任制。如我国既有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扭亏为盈责任制等等。

  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在于确立起一定职位和角色相联系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而后者在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其直接来自于“目标管理”[12] .这种划分是经济法上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分类。

  3.经营责任制与组织管理责任制依据经济责任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经营责任制与组织管理责任制。

  经营责任制侧重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关系,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制度、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等。经济法律主体通过对财产的运营来实现责任目标。而组织管理责任制则侧重于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如经济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董事责任制等,注重于上下级的职责划分与分工合作。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特性,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调整方式。一般而言,对于财产性的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律来对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安排加以调整;对于组织管理性的经济责任制,则通过对不同层次、部门的职责、权限的划分来实现。这种划分是相对的,经济法本身具有组织管理因素和财产因素的统一性。这两种经济责任制都是极为必要的。

  4.内部责任制与外部责任制依照经济责任制存在的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内部责任制与外部责任制。内部责任制是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经济目标责任制;外部经济责任职责是在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如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当然,有的经济责任制既可以是内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如承包制。

  这种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存在于公有制内部,相反,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同样需要经济责任制对其经济管理及经营作出规范与制约。

  5.经济管理机关责任制、公有经营组织责任制与非公有组织责任制依据经济责任制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依照经济法律主体的不同作出上述划分。这一划分的意义在于不仅仅是企业、公司需要经济责任制来规范其经营管理,对于经济管理机关、非公有组织同样需要责任制[13] .如四川省出现的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就是一种经济管理机关中的责任制[14]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指发生于公有组织之间、组织内部的责权利关系。广义的经济责任制才包括非公有组织内部的责任制。

  (四)经济责任制的本质

  经济责任制的本质在不同的角度上来理解,是不同的,但它们又都是相通的,共同指出了经济责任制实质所在。

  第一,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

  经济责任制将经济利益同经营、管理上的权责相结合,要求严格考核、赏罚分明、监督有效,以及纠纷裁判、处罚和相应的强制措施等。它是公有财产有效管理经营和在公有制下实行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鉴于公有国家的经济、政治的统一性,以及公有制组织所具有的主导性经济地位,由法律对其管理组织制度加以规定就是自然而必要的逻辑结果。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经济责任制的法律制度[15] .可以说,任何一种组织内部都需要责任制度来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安排,只是这些责任制度的名称与规范形式有所不同。在私有制国家内部,经济责任制往往是通过法律个体的自由意志来加以确定的,因而经济责任制不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公有制国家则不同,它不能通过社会个体的自由意志来形成,公有制的特性决定了经济责任制必然通过国家的意志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加以确认。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公有制国家的出现,国家自觉的对经济生活调整和管理。“一定的人对一定的工作切实负责,……衡量每个组织是否适宜,应当以该组织中各种义务、职责和责任的划分是否明确为标准”[16] ,自公有国家建立以来,国家对于经济生活采取了积极参与的态度,对于组织管理的要求通过立法加以实现,从而导致经济责任制的发展。

  自然,通过经济法的形式将经济责任制形成法律规范,并不是公有国家自然而然的结果,它是公有制下经济发展和制度选择的结果,它是同整个国家的法制状况的改善。由法律来确认经济责任制是公有国家经历了“行政约束模式”之后走向法制国家的正确选择。

  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表现。责权利原则的出现,将经济责任放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首要位置,而责任本身是“受国家强制的义务”,它在双重意义上表明了经济管理法制化的要求,它不但要求经济主体履行国家的强制性义务,同时表明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应当受到国家的司法评价。经济责任制将责任、权利、义务相结合,形成法律制度,本身要求经济管理的法制化。

  从根本上而言,经济责任制表现了现代国家法制的根本特征所在,即法律突破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下在经济领域内以直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的模式,而是在经济领域内直接对组织管理关系加以调整;突破了近代国家内以突出经济领域经济个体的自由意志为主的模式,代之以国家意志来对经济管理、资本组成及其运动、人员组织和配备等方面直接调整,“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17] .因而,经济责任制的出现,将组织内的利益关系与管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是公有国家对私有制财产制度的根本扬弃,它深刻的反映了经济法律制度对于整个经济生活的变革,对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二,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

  经济法是将组织管理性与财产性相结合的法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将经济利益置于经济法的中心,“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与本质,也决定着法的发展。……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或者社会上出现了新的利益,法或迟或早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18] .组织的发展使得原有法律体系内部的“国家-个人”、“公-私”对立的模式发生了变化,更由于公有组织的出现,突破了私有财产主导社会的既有藩篱,使得国家必须参与对经济组织内部利益的调整,为组织内部的利益划分与取得等确立规则。

  私有组织内部的利益可以说均来自于所有权,法律只要能够切实的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则组织内部的利益可以由所有权人来加以安排。因而,涉及私有组织的法律仅仅对于私人的财产权加以保护就可以实现对组织内部利益的保护和调整。而在公有组织内部则不同,由于国家是一个由官僚机构组成的拟制体,它本身就是一个层级组织,因而不能自动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与安排。相反在各部门、各机构等组织内部存在着不同的主体利益[19] ,而这些部门的非独立性,以及传统法律不调整组织内部关系的特性和惯例,使得组织内部的利益往往具有模糊性,相反,各个部门的非独立性使得其往往推卸责任,而争夺利益。组织内部的利益无法明的调整就是必要而自然的结果。经济法突破了传统法律的“禁区”,对组织内部关系加以调整。经济责任制就是这一趋势的反映。

  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对各非独立主体的利益加以调整,也对各独立主体之间的利益加以调整。它通过确确,造成责任无法确定,各部门“负盈不负亏”、灰色行为以及权钱交易、“内部人控制”等行为。“传统层级组织中的单向升迁制度使得组织日益僵化”[20] .因而,对于组织内部利益关系定各主体的责任、利益,使得各个主体的责任与利益相一致。经济责任制通过在公有组织的各个独立和非独立法律主体之间确定其利益,使其利益与责任相吻合,从而实现国家对公有组织的管理与调整,实现其经济意志。

  经济责任制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表明了经济责任制的调整方式区别于行政管理上的“命令-服从”的模式[21] ,“这种赏罚、升降必须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总之,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严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22] .经济利益的调整方式,是经济法的经济性所决定的,也是经济责任制区别于其它责任制的根本。

  在管理和责任制中采用和注重经济利益为基础的手段,是同公有国家对于市场、自由和民主认识的改变紧密相连的。“取消市场机制的集中化指令性计划除了其它条件之外,也是以这样一个概念为基础的,即:在国有制条件下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家计划和管理机关同国家企业这两方面中间不可能有对抗的利益”[23] ,未能认识到或不愿承认公有组织及其内部主体的各自独立利益,使得公有国家在经济管理上一直借助于行政管理式的“命令”模式来治理国家以及组织管理,导致各种弊端。经济责任制尽管是组织管理型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它是以市场、竞争以及决策分散化和经济民主化为基础的,它所借助的是责任同利益相结合的手段。

  经济责任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并不意味着经济利益是唯一的,至上的,神圣不可违反的首要原则。在公有国家借鉴市场制度,通过经济利益来对经济秩序、经济自由加以调整时,采取一分为二、“拿来主义”的态度是极为必要的。自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家都把经济利益看作是经济活动的一股动力,并把这些利益的补偿作用看作是完全竞争理论的基础,但是他们从未超越这一理论[24] .应当认识到,“经济利益一方面是指既定的和无可争议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从道德方面站在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立场上加以谴责,或者至少有意识地加以压抑”[25] .经济责任制中的利益本质应当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其目的应当是最大限度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第三,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财产性和组织管理性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制正是如此,经济责任制在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关系。

  经济责任制是在组织的发展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在二十世纪的美国出现了一种与社会非经济部分整合在一起的经济工业组织,这种组织与一个世纪前的欧洲的工业组织大不相同。这就是‘科层’工业主义。它几乎完全与较高级的世袭财产控制分离。它成功地与民主科层政治组织整合起来,……欧洲式的古老的地主贵族并不是被豪富家族-工业世袭贵族所代替,而是被由实业管理人员、政治领导和行政领导,以及各种专业群体组成的职业精英所代替……这是新的科层工业主义,而不是一个世纪前的‘古典资本主义’。它是分析非欧洲世界经济发展问题的主要参照依据”[26] .这种组织的发展与变化,使得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本世纪前期,管理对于私人组织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随着国家所有权的发展,公有组织的不断扩大,使得公有组织一开始就借鉴私有组织的管理,“社会主义实现的如何,取决于我们苏维埃政权管理机构同资本主义的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的好坏。应该研究和传授泰罗制,有系统的试行这种制度,并且使它适应下来”[27] .公有国家建立伊始,都相继建立了经济责任制。

  经济法同管理学有着紧密的联系,经济责任制是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在经济法中的具体体现[28] .“管理就是筹划、组织和控制一个组织或一组人的工作”[29] ,“它发挥某些职能,以便有效地获取、分配和利用人的努力和物质资源,来实现某个目标”[30] .经济责任制正是如此,它通过对人的法律规则的约束,达到实现经济效益的目的。从根本上而言,经济责任制是管理学中的目标管理的法律体现。如我国出现的各种目标责任制,实质上就是为实现一定的组织目的,将经济利益同责任相结合,将奖励同制裁相结合的一种制度[31] .经济责任制中的责任本身来源于组织发展中的人的角色化、职能化。在私有组织中发展起来的管理,其实质是分工与专业化趋势的加强,分工与专业化所带来不仅仅是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是整个国民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考察历史即可以知道,组织的发展同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是完全吻合的[32] .企业内分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科学管理的出现[33] .组织内的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使得组织内部的角色化趋势加强,科学管理的实质就在于将组织的分工与专业化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确定下来。不仅仅对于企业如此,官僚科层制度亦是如此,将一定的职位上的权限、职责确定,“非私人性和主动性乃是科层行政的核心,忠实于非私人规则和正当程序是科层政府官员的标志”[34] .经济责任制在本质上将一定的角色同相应的法律义务、权利和责任相结合,正是基于管理的根本所在。

  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关系,在于它同管理在构成上是相同的。管理的计划、指挥、协调、组织和控制实质上构成了经济责任制的内容,管理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组织中的人际关系构成了管理的根本内容,经济责任制在这一意义上则是通过对组织和个人的制度性规则来实现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经济责任制是科学管理的一个方面,其法律规范性使得管理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强调经济责任制的管理性质,对于经济法的理论及经济改革的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科学管理要求通过国家的能动作用,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各种形式的责任制为媒介,用明确的法律权利义务的方法来组织经济和管理国有企业,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必要条件”[35] .经济责任制对于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它表明,现代国家的组织管理经济职能,不是仅仅依赖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能解决的,也不是仅仅依赖于财产权的变革就可以实现的,唯有通过责权利相一致的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政府有效管理经济的目的。同时,经济责任制的管理性表明了经济法理论不仅仅是同经济学的结合,更为重要和更为直接的是同管理学相融合。

  第四,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互动的产物。

  经济责任制实质上是一种决策权的分配。它通过在不同的组织和同一组织之间的职责、权限的划分来实现决策权的适当集中与分散。这使得它成为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之间互动的产物。

  组织的一体化进程,导致了决策权的集中,在科层制组织中,决策依赖于上层管理人员,通过层层指令来实现经济管理,这显然导致了信息流转的速度和质量的下降。公有国家成立之后,相继采取了集中的计划经济,它使得决策权始终集中于中央部门,从而使得整个国家组织成为一个大的企业[36] .而这一企业的组织结构又是纯粹集中型的U型结构,从而导致了信息的流通不畅、监督困难和激励困境。因而,这种弊端的根除是依赖于经济民主化实现的。

  经济的民主化,“它把生产和贸易决策权下放给各个企业和家庭,它还把矛头指向计划体制的两个根本缺陷:缺乏激励和不通信息”[37] .“分权化的决策和自负盈[38] 亏能够把费用与收益联系起来,从而提高效率”[39] .经济民主化对于公有国家而言,不仅仅是意识形态上具有重要性而已,更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社会进步所必需的。经济责任制正是经济民主化的结果,公有制国家所需要经济管理民主化的表现之一就是经济责任制的确立。

  经济责任制的确立,使得在公有制内部实现了决策权的分散化。它将责任同一定的角色、职位相结合,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它实现了在层级组织内责任在不同层级上的分散化。由此,实现经济管理中的责任同权利的相一致,从根本上说,这正是经济民主化的结果。

  对经济发展的历史加以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私有制国家还是公有制国家,都存在着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相互运动。国家所有权的出现,是将经济决策权从经济市场转移到了政治市场[40] ,是在组织不断扩大的社会运动中,以政治官僚体制代替了企业官僚体制,在经济集中之后,都相继将经济民主视为经济体制所不可或缺的基础。“切实推进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41] ,是整个国家发展的基础所在。经济责任制正是如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有序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1] 相关的观点尤其是部分经济学家,认为经济责任制是一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将经济责任制仅仅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竞争性组织之间的管理制度,因而它不能够真正揭示经济责任制对于经济法的核心意义。有代表性的观点,可以参见 教传福:《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管理经济责任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页;吴敬琏 等编:《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等。

  [2]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

  [3] 参见 教传福:《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管理经济责任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

  [4] 参见 [美]克劳德·小乔治 著:《管理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6页以下;杨文士 张雁,《管理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以下;

  [5] 潘静成 刘文华:《经济法基础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6] [苏]B·B·拉普捷夫 主编:《经济法》,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

  [7] 参见 [苏]B·B·拉普捷夫 主编:《经济法理论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6-47页。

  [8] 前引 潘静成 刘文华 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第158页。

  [9] 应当指出,经济权限的概念是同经济机关联系在一起的。在苏联的经济法理论中,将政府的经济管理机关与国有企业视为同一的经济机关,因而使用经济权限的概念来描述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但是这种观点从根本上而言,是将企业视为整个官僚行政管理制度中的一级,他注意到了经济法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与层级制,但是忽略了经济法律主体的独立性与平等性的一方面,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独立性问题,使得国有企业无法摆脱“上级机关”或是主管部门的干预。参见 [苏]B·B·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第36页以下;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10] 前引 [苏]B·B·拉普捷夫:《经济法》,第102页。

  [11] 关系性契约是由麦克尼尔提出来的,它是指需要合同履行期较长,不确定性较高的合同,由此,他提出,传统契约无法解释这类合同的发展,这是合作主义发展的结果和必然趋势。参见 [美]麦克尼尔 著:《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以下。

  [12] 目标管理是由著名管理学家彼德。德鲁克于1954年在《管理的实践》中提出来的,部分学者将其发展为“management by result”,它是一种让组织的主管人员和员工亲自参加目标的制定,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目标的一种管理制度和方法。参见 杨文士 张雁,《管理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

  [13] 樊纲指出,在任何一种所有制关系下都必须由责任制来规定资产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参见 樊纲 著:《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187页。我们认为,不仅仅是在资产经营关系中需要经济责任制,在经济管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责任制来规范不同主体、同一主体内部不同利益个体、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

  [14] 该责任制由省政府领导同地市领导签订责任书,规定年终省统计局将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地提供的工业经济指标和实际完成数据进行审核,有关部门据此对照责任书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目前签订的责任书分为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率、资金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工业增加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周转次数、亏损总额降低率、亏损面、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新产品产值率、技改投资额和引进外资协议金额等15项指标。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责任。参见 《法制日报》,1996年1月1日。

  [15] 几乎所有的企业组织法中都有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较为重要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条例》(以下简称《厂长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条例》(以下简称《基层组织条例》)、《承包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换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等。

  [16] 《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经济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载《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2分册,第9-11页。

  [17]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36页。

  [18] 孙国华 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8页。

  [19] 樊纲指出,官僚机构具有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趋势,实际上,官僚机构内部同样存在着不同的部门、集团,各个集团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来追求其自身利益。参见 樊纲 著:《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

  [20] [美]R·A·Webber 著:《组织理论与管理》,(台)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72年版,第434页。

  [21] 应当指出,行政法的“平衡协调论”试图来解释国家的经济管理的发展,但是实际上,行政法无论是采取“控权”还是“平衡”,都改变不了行政机关的隶属性、上下级之间的命令、服从的模式,它对于经济生活的影响力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经济性为特征。因而,它不能实现对公有组织的有效经济管理。

  [22]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2页。

  [23] [捷]奥塔·锡克 著:《争取人道的经济民主》,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9页。

  [24] 自罗纳德·科斯以来的产权与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们将这一思维定式推到了极点,他们运用博奕论、经济分析来对制度和产权结构加以分析,试图重新论证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合理性,通过这种分析,论证只有私有产权、业主制企业是最有效率的,甚至有人提出,大公无私对于社会未必是有利的,只有自私自利是不变的原理,这显然是从这一理论所推导出来的谬论。(参见 张五常 著:《卖桔者言》,[香港]信报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63-170页。)这一学派所精心构筑的理论模型,不过是管理学中的X理论的翻版,这些经济学家们显然忽视了社会的实际运动和管理学的发展、努力,从管理学的发展中可以知道,从X理论发展而来的Y理论和超Y理论,以及所谓的东方“柔性管理”所提出的Z理论,其理论构造更为科学,视野更为广泛,态度更为积极。参见 前引 R·A·韦伯:《组织理论与管理》;陈荣耀 著:《追求和谐-东方管理探微》,上海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章。

  [25] 前引 奥塔·锡克:《争取人道的经济民主》,第39页。

  [26] [美]T·帕森斯 著:《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94-95页。

  [27] 《列宁选集》,第3卷,第511页。

  [28] 一个有趣而非常有意义的现象是,管理学、公共关系学和经济法都是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出现的,同时,钱德勒指出,在这一时期,企业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家族式企业逐步为两权分离的企业所代替,经理阶层逐步出现,企业结构从U型趋向于M型,它同时也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现象的出现时期。(参见:[美]克劳德·小乔治 著:《管理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美]斯科特·卡特利普 著:《有效公共关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史际春 徐孟洲 著:《大陆六法精要。经济法》,(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美]钱德勒 著:《看的见的手》,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我们认为,这其中典型的说明了组织的扩大使得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其中存在着重要的联系。它应当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29] [美]托尼·布洛克特 著:《管理理论与原则》,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30] [美]丹尼尔·A·雷恩 著:《管理思想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

  [31] 例如我国国务院要求推广的企业扭亏为盈目标责任制,其内容为:第一,制定企业扭亏为盈工作目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确定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企业扭亏为盈工作目标的考核指标确定为: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企业实现利润总额的比重;第三,建立考核制度,促进企业扭亏为盈工作。(参见《经济日报》1996年8月22日);前面所指出的四川实行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山西也确定了解困目标责任制,其内容为:地县三级都要筹措一定数额的解困资金,解困资金原则上由各级政府从预算内、预算外两个渠道解决,除此以外,劳动部门用失业保险金在解决一块,社会各方面再筹集一块,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也要千方百计挤出一块,解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保障体系,支持职工生产自救,救济无自救能力的特困职工。(参见《中国劳动报》1996年9月24日)

  [32] 与其说组织与分工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不如说分工与专业化促进了组织的发展,理解分工与专业化的意义,是理解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史的核心所在。盛洪正确地指出了分工与专业化对于经济的重要性,他指出,分工与专业化同泰罗制、大型企业的发展之间的重要性,同时对于中国企业的分工与专业化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应当指出,局限于经济学的领域,他未能意识到分工与专业化对于组织、社会的发展乃至于法律的进步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参见 盛洪 著:《分工与交易-一个一般理论及其对中国非专业化问题的应用分析》,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以下。而韦伯在分析科层制时指出,官僚组织内部通过明确的规则和具体的分工实现了理性的运作和高效率。这对于考察中国的经济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参见:[英]戴维·比瑟姆 著:《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6页以下。我们认为,分工与专业化对于中国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33] 参见 盛洪 著:《分工与交易-一个一般理论及其对中国非专业化问题的应用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8页。

  [34] 前引 戴维·比瑟姆 著:《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第46页。

  [35] 前引 史际春 著:《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

  [36] 参见 马九杰 邓峰 主编:《企业制度改革方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以下。

  [37] 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38] 世界银行:《1988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84页。

  [39] 世界银行:《1988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84页。

  [40] 参见 华民 著:《西方混合经济体制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页以下。

  [41]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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