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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员、业务员合同常识
发布日期:2010-06-20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6月,在惠州大亚湾区某婴童用品公司驻厂管理咨询文件节录)
一、强调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购销合同(订购单、采购单本身不是合同)。
二、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则保存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就在委托手续并备存身份证复印件。
三、 合同主要条款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要明确包装费用的承担。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8、提醒:定金条款应用。
定金具有担保功能,实际交付时生效。《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四、合同签订时要注意
  1、合同文本最好使用同一打印机和介质,并加骑缝印。
  2、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保存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同签订以后,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六、合同履行中要关注对方的履约情况,注意保存双方合同来往各种资料单据。
七、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注意:
        1、出具收据(发票)应体现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视需要,可将欠款或其他有利的相关信息包含进去。让收据发挥欠款确认书的作用。
        2、对先出发票并挂帐的情况,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
八、接收货物应注意
        1、及时进行数量、质量检查检验,及时进行证据保全。
        2、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对方,协商处理
九、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
       1、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协议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2、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
       3、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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