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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如何支付
发布日期:2010-06-17    作者:110网律师
 经济补偿,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经济补偿,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济补偿金案件迅速飙升为劳动争议的前二位。
    一、典型案例
    张某于2008年1月9日进某零售公司处任理货员,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份期限为2008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为二个月,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100元。2008年1月21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于2008年1月24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月21日公司开具了退工单。2008年1月24日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结算工资。
    后张某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张某称在试用期内,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于2008年1月21日无理由辞退本人,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5999.99元。公司辩称,张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2008年1月21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于2008年1月24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
    二、裁决结果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对公司主张的辞退理由不予认可,公司未能对张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充分举证,2008年1月21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于2008年1月24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550元。
    三、案例评析
    (一)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方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笔者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类型分为以下六种:单位解除型、单位裁员型、员工解除型、协商解除型、合同到期型、单位消亡型。
    1.单位解除型,是指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单位裁员型,是指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员工解除型,是指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协商解除型,是指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5.合同到期型,合同到期型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是指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6.单位消亡型,是指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除了上述六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公司可以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具体如何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月工资标准的确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此外,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之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月工资标准确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过,对于高收入劳动者,有一个双封顶的限制,即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本案中,张某只在公司工作了半个月,而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的理由又不能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之规定,其实张某可以向公司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即一个月工资(1100元)。
    (三)经济补偿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需要按照国家法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经济补偿在何时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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