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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规范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和期限
发布日期:2010-06-17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某物流公司根据江苏启东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要求设计生产部装线,依照约定内容判断该案显然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该依法由加工行为地,也就是上海市嘉定区法院管辖。但被告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并不没有急着应诉,而是在答辩期届满前的最后一天向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当法官向诉讼代理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时,该代理人明确告诉法官,他知道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也知道提出管辖异议可以拖延时间。   据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供的信息,近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其中相当部分存在当事人利用管辖异议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除了类似启东这家公司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仍提出异议之外,还有部分被告在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后,故意拖延缴纳上诉费,致使一审法院无法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在被告为同一企业或个人的多起案件中,被告数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两级法院驳回后,仍就类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此外还有个别被告为了拖延诉讼时间,在一审法院裁定其异议成立的情况下仍对裁定提起上诉。不久前,上海市二中院在审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中国某工业上海公司借款纠纷案时,工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该院经审查后裁定同意将案件移送一中院,可是工业公司仍坚持提起上诉。   当事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对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了较大影响。为有效制约滥用权利的现象,规范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精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份制订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程序和时间节点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第一,基层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只需对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其效力同样作用于其他当事人。第二,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明笔录,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法院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迟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第三,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第四,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三日内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辖的裁定,应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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