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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开光: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上)
发布日期:2010-06-14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颜开光律师接受符##的委托和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在符##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年9月7日(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1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是行凶人“旷徕子”及被告人在事发行凶现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得出“唯一性”的结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被告人符##无罪。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符
##不是行凶人“旷徕子”,符##没有犯罪故意,不成立犯罪。

(一)、认定被告人符
##就是行凶人旷徕子缺乏基本证据。
1、受害人张##08年5月20日笔录:“旷徕子”是5月15日晚之行凶人一(案卷027页)“…其中一个人“年约20岁的男子,身高约1.60米,偏胖,我不认识他,他的外号叫‘旷徕子’”“‘旷徕子’他们都是我老乡,经常到我店内打牌或看电视…” 2、这是张##08年5月15日被砍伤后,最早的证词,可信度高。既然“旷徕子他们都是我老乡,经常到我店内打牌或看电视…”,则完全可以找到第三人来证明旷徕子就是被告人符##。而本案中除了张##指认被告就是旷徕子外,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个基本事实。 3、认定被告人符##就是行凶人“旷徕子”的证词只有张##,是孤证,孤证不可以定案。

(二)、本案被害人张
##指认符##就是行凶人旷徕子,其证词前后反复矛盾,不足采信。
1、08年5月20日张##笔录:“旷徕子”是5月15日晚之行凶人一(案卷027页)“…其中一个人“年约20岁的男子,身高约1.60米,偏胖,我不认识他,他的外号叫‘旷徕子’”“‘旷徕子’他们都是我老乡,经常到我店内打牌或看电视…” 2、09年3月3日,被告人符##被捕,张##有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各一份,指认被告人是08年5月15日案发日行凶人之一,但并没有指认被告人就是砍他的“旷徕子”!09年3月17日指控被告人是行凶人“旷徕子”。 3、09年3月17日,张##笔录:旷徕子很少到我店里打牌,…旷徕子就是被抓获的那名下巴有痣的嫌疑人。”“他好像也是湖南省衡山县人,具体我不能够确定。”“旷徕子很少来我店”“在2008年3月份时,我送水时认识的,我只是送过他一、两次水,后来也没有什么来往” (案卷035页) 4、张##证词前后反复,结合本案情况,其行为涉嫌诬告陷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核。

(三)、被害人张
##指认符##就是行凶人旷徕子的证词,前后反复矛盾,足以反证被告人符##不是行凶人旷徕子
1、08年5月20日张##笔录显示张##能够轻易辨认出“旷徕子”。 2、09年3月2日符##被张##报案并诱捕后,09年3月3日张##在侦查询问和侦查辨认中,没有指认被告人符##是行凶人“旷徕子”。 3、09年3月17日张##才指认被告人符##是行凶人“旷徕子”。这样反常的行为足以反证被告人符##不是行凶人“旷徕子”。

(四)、既然被告人符
##不是行凶人旷徕子,则一审确认的符##因收保护费不成,报复行凶的犯罪故意无法证实。符##没有犯罪故意,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

(五)、本案关键证人
旷徕子等六名行凶人现逃亡在外,严重影响本案的事实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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