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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互换承包土地合同未经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0-06-13    作者:刘小平律师
以案说法 ——同村村民互换承包土地合同未经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陈某和张某某系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为了耕种的便利,20074月,双方签定了《互换承包土地合同》,并互换了各自承包的土地。20096月,陈某所在的村民小组甲组提出,陈某和张某某互换承包土地未向村民小组备过案,故双方的互换土地合同无效,并要求双方各自耕种由各自村民小组发包的土地。陈某和张某某不同意,甲组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陈某和张某某签定的《互换承包土地合同》无效。
案件结果: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了作为原告的甲组关于确认陈某和张某某签定的《互换承包土地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就案讲法互换承包土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备案制度主要是基于:其一,便于村民小组对于土地的使用行使监督权。村民小组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有权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督促和检查承包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其二,便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不泛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口头或证人证明等方式流转的情况,而备案制度是以存在书面合同为前提的,如果将合同备案设定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不符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客观实际,不利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虽然不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力的必要条件,但流转合同备案对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土地土地流转秩序,化解产生的纠纷,维护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土地流转要规范行事,避免不利因素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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