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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的“伤残女工”
发布日期:2010-06-12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在住处对面的东华医院第一次见到小龚的,她娇美的面容和不时挂在脸上的微笑与其不小心流露的羞怯都在告诉我这是个小民工。让我吃惊的是李助理说她因交通事故被评为伤残十级,伤残部位为脸部。
她开始称呼我“颜律师”,后不小心随着李助理称呼了我一声“老颜”,临分别时叫我“颜大哥”。就是这样纯朴的女子。她没什么积蓄,不过笔者一向乐意帮她这样的民工。
2009年4月8日12时15分,钱先生驾驶的轿车从狮龙路方向沿桑园工业大道往圃园路方向行驶,行至东莞市东城区桑园工业大道亨利厂路口的人行道时,车头右侧与从右往左步行的小龚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钱先生负全部责任,小龚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小龚说她脸上的疤痕经治疗和护理好的差不多了,怕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而不想出庭。笔者告诉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她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庭,而自己不用出庭。
经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等赔偿小龚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内的2万余元。
她知道了一审结果,有点异外,意思是觉得赔的太多了。笔者第二次见过小龚时也是在东华医院,她是向新单位请假出来向笔者办理委托手续的。因为保险公司就本案提起了上诉。
保险公司上诉指出:小龚伤势恢复良好,疤痕面积恢复为3平方厘米,达不到十级伤残标准(6平方厘米),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保险公司只承担5千余元,诉讼费由小龚承担。市中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小龚在伤残鉴定时疤痕总面积已恢复3平方厘米;不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帮维持原判。
小龚第一次伤残鉴定是在出院后一月余进行的,当时疤痕情况符合交通伤残十级标准。随着伤员机体状态的好转和活动恢复,人体组织进行塑形,新生的组织可以变化调整,疤痕的胶原和其他物质有一部分被转化吸收,使疤痕软化又保持张力强度(疤痕消退)。笔者认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依照法定期限进行的,鉴定结果出来保险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而在庭审中试图以小龚之后的病情变化来推翻当时的鉴定结论,这于法无据。
小龚算是幸运的,脸上的疤痕不盯着看是辨不出来的。但她确定是名“伤残人士”,这是二审法院最终确认的。在社会看来她完全是个没有疤痕的女子,在她未来的老公或许能看出来,但,那时他定已被小龚善良的心所俘获了,这当然是后话了。
此案的承办感受最深的还是伤残鉴定成员所作的《鉴定说明》,两级法院都采信了这份证据。《鉴定说明》在证据和程序法上是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呢?笔者认为这当然不是司法鉴定,因其表达的不是事实,而是一种观点,当然也不算是一般的证人证言。这是一份专家证词,这在中国目前没有相关的专家证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没有专家证人制度,两级法院凭什么采信这份《鉴定说明》?这涉及到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但这个问题因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未提出异议,笔者失去了一个借庭审与同仁及法官探讨这个问题的机会。这是律师的遗憾,与官司胜败无关。
附:今天收到了二审终审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东中法民一终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留下此文。以后有空时再将文未提及的问题形成文字,见笑于大方之家。
来源:(//blog.sina.com.cn/s/blog_5e11d4920100hru8.html) - 幸运的“伤残女工”_颜开光律师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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