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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的七大使命
发布日期:2010-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审判的核心是查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还是侧重于事实的调查,而适用法律(主要是量刑)的过程往往成为“后台”的活动,由法官回到办公室后或在合议室内完成。量刑活动案案皆有,但量刑活动的公开公平展现(包括量刑事实调查、量刑法律辩论、当事人品格特质、相关组织或人员的参与等)却极其少见。由于量刑活动未能真正纳入程序,所以人们在评价刑事正义实现程度时总会打一些折扣。而且随着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的深入,这个折扣最高可能会打到50%,因为量刑已经成为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的一半工程。
  当前正在推行的量刑程序改革至少承担着以下七项使命。

  一、促进刑事司法正义的全面实现

  长期以来,我们对量刑实体以及量刑程序的投入不成比例,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全国法院为提高刑事司法正义质量绞尽脑汁、增效挖潜,包括诉讼程序的简易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审前程序的开发……改革进行到目前已有“江郎才尽”的感觉,同时在个别领域则出现了矫枉过正的先兆,例如因过分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而失去了与维护秩序目标的平衡,或者因过分考虑被害人权利的救济而出现缠讼和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形。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实现司法公正,冲破大陆法系固有的思维约束和传统的运作模式,创造性地把“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提了出来。这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无疑是一个很大促进。

  二、构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体系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不排除量刑事实与法律问题的审理程序,也不排除把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相对独立出来,但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缺乏法律依据。这种简单化的理解看似有理实则有失偏颇,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从来没有排除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其规定的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辩论也从未排除对量刑问题的辩论。如果非要给现行法律“挑毛病”,或许可以说立法对量刑程序的规定不甚清晰,没有把两种事实认定、两种理由辩论的过程明确区分开来。但以积极态度观之,这种立法模式恰恰给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化提供了空间,使程序的操作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量刑程序可以与其他程序区别开来(只是程序所涉内容换为量刑),也可以与其他程序交替进行,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各地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实践也验证了这一点。

  三、完成对量刑事实的程序正义检验

  定罪不应及于案外事实,但量刑并非如此。刑事案件中的量刑除了考虑“案内”事实之外,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考虑案外事实,如被告人的品行表现、心理状况、成长背景、悔罪表现、附带民事赔偿情况、安置可能性、管教条件等。为避免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不公平待遇,避免发生“自陷于罪”的窘境,这些事实不宜在定罪前的审理阶段进行调查。但是,由于这些事实会影响到量刑结果,又必须给一条出路,让这些事实走过与定罪事实相同的程序道路,得到与定罪事实同等程度的程序正义保障。这就要求为这些事实“分配”适当的“程序资源”,将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使被告人能感觉到对自己的量刑结论是过了“程序关”的。

  四、完成对量刑法律问题的程序正义检验

  法律适用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即使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发表任何意见,法官也应当自行深究法律原意,做出正确判断。如果法律适用出现问题,法官难辞其咎。但是,法律适用并不只是办公室、合议室里的思维活动。当前的法律适用也远比过去复杂得多,需要参考的法律文献多如牛毛,对法律的理解方法也变得丰富起来。这时,由法官一人(或合议庭)独自在办公室里担负正确适用法律的重任难度更大,也很容易形成与诉讼参与各方的对立。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为量刑法律问题提供程序正义保障,帮助法官完成量刑职责。在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案件当事人可以把自己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在量刑方面的要求及理由在公开的法庭上向法官陈明,与对方辩论,向公众昭示。或许当事人的意见得不到法官的采纳,但他们至少获得了程序上的公平对待。事实上,在案件的事实审理阶段,被告人尚未定罪,当事人并不情愿为自己的量刑问题进行辩论。此时,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为当事人提供这种条件和保障,而这一使命唯有建立独立量刑程序才能完成。

  五、充分体现刑罚的形式和功能的多重性

  刑罚是对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结果,而现代刑罚无论在形式还是在功能上都具有多重性。如果不照顾这种多重性,也就不可能有刑罚的正确适用。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恰恰能够为全面体现刑罚的多重性提供一个程序平台。刑罚中有生命刑、自由刑,有监禁刑、非监禁刑、财产刑,而各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又有多种形式。刑罚的功能既有惩罚性,又有救济性;既有报应性,又有补偿性和训诫性;既有严厉性,又有宽容性。要正确选择适用不同刑种,全面发挥刑罚功能,法官既要考虑犯罪过程中的量刑事实,又要考虑犯罪行为之外的量刑事实;既要考虑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又要考虑社会的接受程度;既要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又要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既要考虑法律内因素,又不能忽视法律外因素;既要考虑国内情况,又要考虑国际形势……这些复杂的问题、因素、观点将以何种方式、何种程度影响量刑结果,必须有规矩可循、有程序可依,以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失去程序控制。量刑程序便是完成这一使命的重要手段。在完善的量刑程序中,各种相关事实被纳入其中加以核实,各种法律因素都在这个平台上“过堂”,刑罚的各种功能在这个平台上尽展自己的风采,正确量刑也就不再难以做到了。

  六、实现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权利的关注

  刑事被告人最关心的是什么?作有罪辩护的人最关心自己被判刑罚的轻重,是生还是死,是监禁还是缓刑,是关一年还是关五年;作无罪辩护的人最关心的首先是罪行是否成立,而一旦被认定有罪,则转而如同作有罪辩护的被告人一样关注自己的量刑。刑事被告人如此,被告人的亲属、被害人及其亲属也是如此,作为刑事检控人和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也是如此。

  既然如此,司法就需要体现出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关注,体现出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视和关心。如何去做呢?当事人最大的希望是满足他们的量刑建议或请求,但这并不可靠,因为法官的量刑裁判是一项由法官负“全责”的独立适用法律的活动,需要排除当事人的感情用事或偏见。而最有说服力的,仍然是一套独立的量刑程序。就法治中的逻辑而言,公正的量刑程序所产生的量刑结果具有最大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七、为量刑方面的法制统一提供程序保障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法制统一同样体现在量刑活动中。保障法制统一的机制有多种,而程序保障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统一的程序中,所有相关事实、观点和问题得到公平的证实和考虑而不被忽视,达到“同案同判”的法律效果——这也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应有之义。在缺乏程序保障的量刑实践中,虽然法官也会尽其所能去考虑各种因素以追求公正量刑的实现,但这种“实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统一性——有的因素可能会被遗漏,有的因素可能得不到充分考虑,有的甚至没有机会进入法官视野。在对程序正义和法制统一要求不高的时代,这种做法或许尚可接受。而在法制统一原则写进宪法的时代,只有建立完善的量刑程序改革才是正确的选择。在量刑程序从无到有的阶段,我们可以说这一程序为量刑公正起“增值”作用;在发展完善阶段,我们则可以说这一程序已经成为刑事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一个构成要素了。

  独立量刑程序的这七大使命不会在一夜间完成。它贯穿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全过程中。而这个过程已经开始了,量刑程序改革也需紧紧跟上。

 最高人民法院 蒋惠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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