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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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配天 |
德 |
敬天、敬祖、保民 |
明德慎罚 |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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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
亲亲 |
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 ,以疏压亲。 |
尊尊 |
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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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礼 |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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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刑的关系 |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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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契约 |
质 |
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
剂 |
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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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契约 |
傅 |
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
别 |
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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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三大原则 |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
六礼 |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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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 |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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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去 |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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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嫡长子继承制 |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
铸刑书 |
公元前536年 |
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
竹刑 |
公元前530年 |
郑国邓析 |
铸刑鼎 |
公元前513年 |
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
法经 |
地位 |
魏国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
内容 |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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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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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 |
主要内容 |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
诉讼制度 |
讼 |
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 |
狱 |
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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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听 |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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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 |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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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刺 |
群臣讨论、交官吏们讨论、交所有国人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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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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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危害皇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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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
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連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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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用原则 |
刑事责任能力,秦以身高确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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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告 |
官府必须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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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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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景帝废肉刑 |
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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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的儒家化 |
上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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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 |
以《春秋》中提倡的精神原则来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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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行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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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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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 |
魏律 |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 |
晋律 |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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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 |
官当的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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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 |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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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变化 |
律、令、科、比、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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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内容变化 |
八议 |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
官当 |
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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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十条 |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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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改革 |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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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五服制罪 |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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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奏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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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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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律 |
唐代首部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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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律 |
增设加役流,缩小連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深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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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疏 |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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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 |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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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杀 |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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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赃 |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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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 |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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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 |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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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刑罚原则 |
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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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特点 |
礼法合一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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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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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 |
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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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特点 |
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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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敕 |
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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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化 |
折杖法、配役、凌迟(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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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 |
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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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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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绝与继承 |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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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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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 |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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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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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
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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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 |
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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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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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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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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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会典 |
《大明会典》、《大清会典》,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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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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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立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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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 |
1908年8月,宪政编查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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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信条 |
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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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 |
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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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 |
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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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商律草案 |
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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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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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
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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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
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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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编制法 |
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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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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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编制法 |
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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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体制变化 |
改刑部为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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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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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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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宪草 |
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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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记约法 |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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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
1923年,北洋政府,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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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
南京国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