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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名师讲义——自然人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国籍

  1、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任务之一

  2、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内国国籍为准

  B.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C.依据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国籍为准 如瑞士

  我国《民通意见》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依据或与其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基本国法

  3、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不能确定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我国规定:无国籍人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其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三、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的住所: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A.原始住所

  B.选择住所

  C.法定住所

  2、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其中有一个是内国住所,以内国住所为其住所

  B.均为外国住所且同时取得,一般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A.当事人的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B.以当事人曾有过的最后住所为其住所,无最后住所则以现在地法作为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四、自然人的居所: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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