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家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1、国家的要素
A.定居的居民
B.确定的领土
C.政府
D.主权
2、 国家的主要类型
A.单一国。如我国
B.复合国
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A.独立权
B.平等权
C.自保权
D.管辖权
三、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
1、国家的管辖权
A.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为对象对领土及资源管辖;以领土为范围,对领土内人、物、事管辖
B.属人管辖权。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C.保护性管辖权。
两个条件:①外国人在领土外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②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管辖权。
两种方式:①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D.普遍性管辖权。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
A.国家主权豁免。
B.国家豁免权放弃。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1、国际法上的承认
①特征:
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单方行为
C.政治法律行为
②表示形式:
A.明示。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
B.默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
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
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
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2、国际法的继承
①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属继承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一般不予继承。
②条约继承情况:
A.合并:对原国有效对继承国继续有效
B.分离或分立:对原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对该部分领土有效
C.领土部分转移:出让国失效,受让国生效
D.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自主决定。
③对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A.国家财产:与领土有关联
B.国家档案:除新独立国家外一般协议解决,没有协议将所涉领土有关档案转属继承国
国家债务继承:恶债不予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