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际法的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
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
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
1、 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
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
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
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4)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
2、 国际法的法律性
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
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
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
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