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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提货或付款协议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或提货或付款协议又译“无论提货与否均须付款协议(Take or Pay Contract)”,它是目前国际项目融资中被最广为采用的产品销售协议形式。概括地说,或提货或付款协议是由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署的以买方无条件付款为基本内容的项目产品长期销售协议。“或提货或付款协议”与“或供货或付款协议”十分类似,其基本特征在于:⑴该产品销售协议具有长期性,其协议有效期不应短于项目贷款期;⑵该销售协议可适用于各种项目产品,既包括有形产品,也包括无形的服务产品,如港口服务、输油管道使用、电力供应等;⑶该产品销售协议以使产品长期购买人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为基本内容,即所谓无论提货与否均须付款,由此使产品购买人分担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⑷该产品销售协议以稳定项目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保障项目现金流量为主旨,协议中通常含有锁定产品定期最低销售量、最低限价条款和保底价格款;⑸该产品销售协议通常赋予项目公司对合同权利的转让权,以保障贷款银行或其指定受益人在需要时可受让取得该权利。

  或提货或付款协议的条款内容也与“或供货或付款协议”十分类似,协议中除包括有效期限、定期购买数量、交货方式与时间、价格确定与调整条款外,还包含以下一些特殊内容:⑴项目产品质量, 该条款中须对项目产品的质量标准加以规定,但项目贷款银行通常要求采用行业通用标准或较低的质量标准,并要求采用更为灵活的质量约束条款,以与无论提货与否均须付款宗旨相适应;⑵买方基本义务,该条款令产品购买人承担绝对付款义务,即买方无论提货与否均须按约向指定当事人支付购货价款;⑶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主要规定可引起协议终止履行的特殊事件及其处理,但项目贷款银行通常拒绝采用内容广泛的不可抗力,以尽可能排除购买方免除基本义务的情况;⑷价款支付,该条款通常要求购买方定期将购货价款或其中的指定部分支付于信托受托人,以确保贷款的偿还;⑸合同权益转让,该条款中须明确该销售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可以进行抵押、提保或转让,明确该项合同权利的抵押或转让无须再得到购买方的另行同意,明确贷款银行对于该项抵押、担保或转让具有优先权,明确项目公司在向任何第三人抵押、提保或转让前,须征得贷款银行同意等内容。在实践中,或提货或付款协议的购买方往往即为项目投资人或主办人自身,其主要作用是某种项目产品购买担保,然后再由其将项目产品批售于其他商业当事人。(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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