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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制建设
发布日期:2010-05-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生态文明”作为一项制度建设写入十七大报告,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来说都是一个契机。环境法制建设应该利用好这个契机,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自身的体系完善和建设中。本文仅就此做一个粗略的探讨。
【英文摘要】Conservation culture as a regime construction has written in the 17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t is certainly a chance for every aspec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s construction should go with the tide, makes good use of this opportunity into its own system’s improvement. This paper just focuses on this issue.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法制
【英文关键词】Conservation cultur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s construction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生态文明提出的背景
  
  党的十七大创造性的将“生态文明”写入报告,宣示着“生态文明”作为一项制度建设将指导我国今后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工程。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实际上,中国政府早在上实际九十年代就开始提及“生态文明”的概念。1999年,时任中国政府副总理的温家宝说“21世纪将是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而这次将“生态文明”写入十七大报告,既是我国多年来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取得成果的总结,也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所取得的最重要认识成果的继承和发展。这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对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实际上是建设和谐社会理念在生态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升华。
  
  生态文明的概念,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与之相对的有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与之相应的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从前一种分类来看,人类历史发展至今,从早期的农业文明到近现代的工业文明的缔造,每个阶段都标志着人类生产力的质提升。农业文明又称黄色文明,它是人类告别刀耕火种的原始生活的开始,自此人类有了更稳定的生活范围,城邦出现,社会不断扩大成型,这是一个生产力质的飞跃。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开启了人类现代化生活,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更加的强大。然不容我们忽视的一个问题是,伴随着每一次生产力质的提升,人们活动范围的扩大,随之而来的是环境的恶化导致生态失衡,资源的不断开采利用导致的资源枯竭。正如恩格斯对我们的警告:“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都报复了我们。”而现在人类正在吞下自己多年种下的苦果。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人类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反思和认识迅速升温,1972年,联合国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郑重声明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着维护自然的义务;90年代以后,以《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二十一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和国际公约的问世,标志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 1]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党的十七大将建设生态文明写入报告,这也预示着人类文明发展新一个阶段的到来。生态文明较之于农业(黄色)文明、工业(黑色)文明来说,可以称之为“绿色文明”,是指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2]
  
  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来说,生态文明的建设可以说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建国以来,从提倡物质文明建设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举,再到政治文明建设的兴起,到现在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这是我们对于社会建设的一个理性认识过程,每次认识都是一个质的飞跃。如今,物质文明建设为我们提供着强大的物质保障,人们生活水平有了飞速的提高,社会经济建设的热度持续不减,物质文明的成果还在积累。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文明的建设也被提上日程。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保障。政治文明建设开展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了政治保障和制度支持。而如今,生态文明的提出更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置于一个大的“绿色”背景下,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使人们的观念由“征服自然”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转变。总之,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内在地要求社会经济与自然生态的平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内在地包含着保护生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法规;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内在地包含着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思想观念和精神追求。生态文明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生态文明,就不可能有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对于环境法制建设的指导作用和意义
  
  “法制”一词,古已有之。但对其意义,历来有不同的解释。在我国,“法制”的用法首见于《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此处所谓法制,乃指国法、法律或典章制度,强调法律制度的形式意义。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制度,只要是国家(或官府)创造的,即使是酷法、恶法,或专横之法,也属法制,具有一律遵守的效力。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制不过是人治之下的一种法律统治形式。这种人治之下的法制(“专制的法制”),与近现代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法制(“民主的法制”)有着根本的区别。“近代意义的法制概念及思想,是由西方学者创立的。它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3]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界对“法制”这一概念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基本观点有三种:“一种是从静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法律制度’;一种从动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严格遵守执行和遵守法律与制度,依法进行活动的一种方式,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体;一种则简化为依法办事的原则,即一定阶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4]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学者趋于赞同从动态与静态的结合将其定义为,“所谓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5]
  
  从马克思阶级法学的角度来看,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指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那么,对社会主义法制如何界定?学界的观点基本一致,社会主义法制即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其基本要求为“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制在广义上除了包括一切法律制度外,还应包括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工具,它包括我国的全部社会主义法律系统,还包括了人民的法律意识,是集合了全体劳动人民智慧结晶的先进性社会主义法制。建国以来,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这些年,我国的法制体系已经初步成型,形成了以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各部门法建设全面发展的良好法制建设格局,目前正在朝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目标迈进。
  
  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科,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非常迅速,而且作为我国部门法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目前正在积极的进行着。环境法制的建设和完善,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步骤,在目前全球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的情况下,不断完善环境法制不但能够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是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所必不可少的。
  
  在如今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时期,生态文明作为一项制度建设,包括很多制度的建设,因而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其各个方面都具有指导意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完善,需要社会其他方面的建设都以生态文明作为指向标和灯塔,这样才能在社会的各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态价值观。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环,其建设和完善应该以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其中,体现绿色时代的特征,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现有环境法律体系
  
  从我国七十年代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至今,实际上我国环境法体系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危险品控制法、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法、水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文物保护法、渔业法、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等等一些类单行环保法规和条例的环境法律体系。这些环保法律法规在我过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有些法规在当时制定出来的时候具有世界先进的水平。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我们也不难看出其中的一些缺陷。第一,很多法律法规已经年久失修,已经不能满足如今的现实需要。法律的更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已经大大超出了旧有法律的调整范围。尤其是中央刚刚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正在积极的开张之中。第二,虽然我国有一部《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基本法”,但实际上,其基本法地位并没有被明确和强化。各个环保单行法律法规和这个所谓的“基本法”甚至有很多冲突和矛盾。“基本法”没有起到统领整个环保法律体系的作用,各个单行法律法规也没有很好的呼应“基本法”。其实,我国的环境立法从层面上来说已经比较全面,涵盖了环境基本法、污染控制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区域环境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等领域。环境保护法相当与环境法的总则部分;大气、水、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海洋等六个方面的污染防治法是污染控制法的具体制度,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是污染控制法的原则法或者总则法,也可以纳入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部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组成的区域环境法,土地、森林、草原、渔业、野生动植物、水、矿产资源等方面的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法律规范组成了自然保护法。在如今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大环境下,构建一个完整、系统的人与自然和谐的、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宗旨的环境法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环境执法司法整合调整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从初始到现在,一直都带有很强的行政主导型,政府起主导型作用,在各个环境法律法规中也能明显的体现这一点。首先这和我国的国情是分不开的,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由集权到逐步放权,让市场主体做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且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留下政府主导的印迹。另外,环境法本身就一个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性质,但又偏重公法(社会法)的部门法。这个两个特点使得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本应该负起更大的责任,并且体现其主导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在各个相关部门之间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权责不清的情况,导致了部门之间的权利错位:有些不该负责的部门权利自由裁量非常大,而本该负责的部门权利缺受限,比如政府越俎代庖环保部门的相关权利。环境执法在整个环境法制建设系统中处于末端环节,是对前端源头处理遗留下来的“后遗症”进行最后治理的关键一环,如果处理不好,这些“后遗症”将会继续残留下去,对当代和后代产生不良的影响。而我国现在整个环境执法混乱,必须在生态文明的理念下予以整合调整。明确政府和相关环保部门之间的权责是第一要务,在这过程中要将生态文明的理念、价值观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以使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时刻注意自身的工作态度,考虑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孰轻孰重。加强执法监督也是必要的。另外,我们还要根据环境法体系中各个部分的不同特点来采取不同的执法策略。比如对于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而对于生态保护,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物权方面理论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再者,我们还应该尽快在现有的诉讼体系中加入环境诉讼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中对于大量的环境诉求的需要。最后,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在环境执法监督方面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在这方面的建设可以说是任重道远,因而应着手从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方面发力,逐步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方面的内容。
  
  (三)提高公民环境法制意识
  
  环境法制意识的完善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二是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现在已经基本完备,目前需要的是对这个体系进行完善,以使其更加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6]而目前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总体水平还是差强人意,无论是主动参与环保的意识还是自身所具备的环保知识都可以说是处于较低的水平,一谈到环境保护,公民就会想当然的认为这是政府的事。如果将环保事业看成一个链条的话,政府在这其中的作用就是制定大政方针,指导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在全社会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民的环保道德和意识。具体的环保事业的进行,还是要靠公民,从生产者到消费者,公民处于经济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公民环保意识的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环保事业的成败。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大环境中,党和国家要利用好这个契机,尤其是中国共产党,要充分发挥其领导优势,在建设中普及生态环境法制理念,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的环保意识,在有法的前提下,做到知法、守法。
  
  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一个伟大的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合力完成,其中一环除了问题,就会影响建设大局。作为意识形态层次的环境法制建设,应该充分的和这个大的政治环境相结合,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与环境法制建设的每一环,推动生态文明理念的植根与我们每个公民的心中,这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才能最终圆满。

 【作者简介】

武亦文,男,昆明理工大学2006级环境与资源法硕士研究生。

 【注释】
[1]周生贤:《走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之路》,载《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第二期
[2]潘岳:《社会主义与生态文明》,载《学习时报》第354期
[3]舒国滢、周叶中:《法理学•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95页
[4]李龙:《法理学》, 武汉大学1996年版 第214页、第239-240页
[5]舒国滢、周叶中:《法理学•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102页
[6]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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