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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依法的依法,该修法的修法
发布日期:2010-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20日上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据了解,这是20年来第一次以“聚众淫乱罪”判实体刑的案件。(5月20日中新网)

  这个案子在民间茶余饭后与学界专业探讨两个领域,一直都备受关注。前者多有触及换偶行为的道德评价,而后者则主要集中于“聚众淫乱”行为的罪与非罪辨析。如今马尧海等人被判刑,虽然在表面上为围绕该案的争议做了一个了结,但聚众淫乱罪应否取消的各方博弈显然不会就此停息。

  对于马尧海组织换妻,以李银河教授为代表的一方认为,此类活动没有受害人(不是强奸和猥亵),也没有受损的社会关系(婚姻),甚至都不应受到一般婚外性关系违反婚姻道德的指责。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理当拥有所有权,公权力不应该粗暴干涉私生活。事实上,马尧海辩护人所做的无罪辩护,也恰是依此进行的:马尧海等人的活动不涉及金钱交易,也具有封闭性和隐蔽性,故而纯属私权范畴。

  可是,在保守人士看来,事情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全社会所有的人都是换偶行为的潜在受害者,因为它违反并败坏了旨在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一般意义上确实有些难于理解,除非这种自愿的聚众淫乱行为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否则似乎谈不上侵犯公共秩序。但这要看人们对于公共秩序如何理解,而这也正是学者们聚讼纷纭之所在。

  话说回来,对于换偶之类行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也有不同的感受和评价,其实再正常不过。这也就决定了,马尧海的罪与非罪,实际并不是一个“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问题,因为谁也拿不出足够的说服力和民意支持度,来证明聚众淫乱罪的刑法条款,确实是一个“恶法”。因而,大家所争论的,其实只是一个现行法律条款应否修改的问题;但是,有一个前提是不容置疑的,那就是:聚众淫乱罪仍是当下有效适用的刑法条款。

  换言之,关于应否修法的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一点,却恰恰被争论的各方所严重忽略了。大家在争论马尧海的罪与非罪时,完全没有考虑要首先尊重现行法律,而是将依法与修法完全混为一谈。按照现行刑法第301条的规定,马尧海等人被依法判刑,其实没什么好争论的,因为法律明明白白写的就是“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值得争议的只是,这一法律条款应否适时进行修改,而这显然与马尧海案当下的依法判决无关。

  依法的归依法,修法的归修法,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常识。在争论法律问题时,唯有首先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然后才谈得上试着去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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