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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发布日期:2010-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8.0级强烈地震,造成了极其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奋起抗震救灾,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动人篇章,展现了中华民族不屈不挠、团结奋进的英雄壮举,创造了世界抗震史上的奇迹。

  针对现行防震减灾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防震减灾法的修改程序。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该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防震减灾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完善,对于规范防震救灾活动,指导灾后重建,增强救援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防震减灾的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正式明确规定了防震减灾规划的制定,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更具权威性

  防震减灾规划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设专章,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特别是要求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监测台网、震情跟踪、预防措施、应急准备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规定,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这一规定,突破了单一灾种防灾规划的局限性,解决城乡综合减灾的共性问题,提高了规划的权威性。

  第二、合理规定了地震监测预报问题,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更具科学性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统一发布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等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并规定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障了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和监测预报能力建设不断加强。

  二是完善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

  三是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四是规定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以及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使地震灾害预防工作更具有效性

  预防是防震减灾的基础,是成本效益最佳、最重要的环节。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强烈和地震灾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地震多,频度高,震级大,灾害重。统计表明,世界上约35%的7级以上大陆地震发生在我国;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的120万人中,我国约占59万。另外,城市地震灾害损失并不一定随城市文明和科技进步同步减轻,相反城市地震灾害损失却呈递增趋势。因此,预防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修订后的法律作了以下制度规定:

  一是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规定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对于已经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三是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这样规定将有效逐步解决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基本处于基本不设防状态的问题,减少地震灾害损失的潜在风险。

  四是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这样规定可逐步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不断完善和加强全社会的防灾能力。

  第四、完善了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有利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建立良好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对地震应急预案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并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

  二是规定了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三是明确地震灾害的分级和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规定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对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的权限作了十分明确规定。

  四是完善了抗震救灾组织指挥机构的职责。规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抢修毁损的基础设施,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救治。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五是规范震情灾情信息的上报与发布制度。规定了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政务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规范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使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使抗震救灾工作更加有序

  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工作,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政府在过渡性安置中的职责以及尽快恢复生产等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人民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地震发生后,快速、高效地恢复重建,是减轻地震灾害、保障公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环节。法律对震后恢复重建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在实施恢复重建中的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二是明确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三是规定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规范了城镇、乡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等事宜。

  五是对恢复重建中的调查评估、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村的恢复重建、有关档案资料的抢救和保护、心理援助和就业服务等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上这些制度性对地震发生后的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作出的明确规定,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防震减灾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常抓不懈。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既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依法推进,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不是一蹴而就的。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的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全社会要按照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要求,逐步推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任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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