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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按揭房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5-24    作者:110网律师
一、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最高人民法院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在婚前,父母为双置房屋出的,资应当认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方的除外。如果一方父母以自己孩子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行是一种赠与。因房产证在婚前便已理,因此应认定是子的婚前财产。但房屋其余款是子夫婚后共同偿还的,婚后二人所偿还款,应认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有司法解,婚姻系存,一方以财产取得的收益,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房子在婚后增的部分,同样应视为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
二、夫妻婚后共同并还按揭款
  夫妻二人的
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合同法》定,债务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夫妻离婚就按揭房时贷行如果考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款合同,那对银行的债务上,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还贷义务。但因为双方已离婚,如果要求方在今后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共同承担还贷义务现实中不便于行。要想解决问题方可以签订份协议,明确定房子一方所有,由方承担义务并还对方所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同时约定在还清贷款可以过户时应当予以配合,还应约方的违约责任。但该约定不能行,一旦定的款方不能还贷,另外一方仍需对银行承担还贷义务,但可以要求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乙
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按揭房,但房子登在一方名下的然甲方出,但房登在乙方名下,房屋仍应为乙方财产。因乙方的房行纯属乙方婚前的人行。同,按揭款也乙方债务管婚后甲方参与清偿银款,但这并变该房屋为个财产的性。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屋乙方财产,剩余未归还债务,也乙方债务。但于首付款中甲方的出和已归还款中于甲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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