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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造就了无辜的杀人犯
发布日期:2010-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佘祥林案:2005年因“亡妻”归来被释放

  监禁时间:11年

  释放原因:“亡妻”归来

  案件经过: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失踪,其亲属怀疑被佘杀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 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佘祥林走出了监狱。2005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赵新建案:2006年因真凶落网证明清白

  监禁时间:8年

  释放原因:真凶落网

  案件经过:1998年8月7日凌晨,17岁少女邢某在其家中被害。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警方取得了赵新建的“犯罪证据”。从2001年7月到2004年6月,赵新建三次被判处死刑,前两次均被省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申,第三次由于赵新建无钱聘请律师导致耽误上诉期限,维持原判。随后赵新建被送往监狱服刑。2004年8月20日,此案的真凶李某被抓获。2006年6月23日,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将赵新建释放。

  李志平案:两次证明为错案,一直“取保候审”

  监禁时间:看守所看押7年;取保候审16年

  释放原因:早已证明为错案,一直“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1983年6月20日,李志平坐火车赶往大同。在他出走前一天晚上,同村朱英杰被杀,李志平遭到警方怀疑,一个月后被警察拷走,在看守所呆了7年,期间被保定中院两次判处死刑,均被省高院以疑点太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1990年6月19日,李志平被取保候审。2006年7月6日,定州市公安局解除李志平长达16年的取保候审决定。以上三案中,上级法院均发现案情漏洞重重、证据不足并要求重审,但下级法院依旧对嫌疑人以“故意杀人”为罪名进行判决、同时又不判死刑“刀下留人”,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与实际判决的结果差别巨大。

  多年来,经过对刑事诉讼过程的法律规范,中国已将“无罪推定”原则这一重要的法律精神写入法条,而这一原则的重要作用就是杜绝此类冤案。 无罪推定原则,指没有经过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这一原则在重物证轻口供、疑罪从无、尊重沉默权等方面,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赵作海、佘祥林等人冤案的产生,往往源于司法部门将“疑罪从无”处理为“疑罪从轻”。

  重视物证:《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出台,提出重视物证

  重视物证,即在刑侦过程中,以物证为主要依据,保守对待口供。 1979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规范了追诉犯罪的程序、司法的权力范围、参与者的法律关系,其意义在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注重刑事案件中的程序正义。其中第35条规定,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并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标准正式确立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明确了重物证轻口供的法律精神。

  疑罪从无:1996年写入《刑事诉讼法》

  “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宣告被告人无罪。早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强调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须直接宣告无罪。但疑罪从无原则在法律条文上的真正确立是在1996年。 1996年,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发生重大变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条文上被正式确立。

  尊重被告沉默权:中国在1998年向国际做出承诺

  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拒不回答的权利。中国于1998年签署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迫承认有罪。

  事实上在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制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已有条款民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口供不能作为控告依据。

  地方政法委定调,公检法配合办案

  无论是李志平案、佘祥林案、赵新建案,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公检法在地方政法委领导下联合办案、互相配合,却失去了约束和监督。在最近的赵作海案中,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过:“哪个环节,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正因为每一个环节的错误都无法得到纠正,才导致冤案不停的发生、只能期待奇迹将临。公、检、法虽然在法律功能上彼此联系,但将司法步骤一分为三的根本目的是让每个环节独立工作、互相监督。联合办案的直接效果就是取消了司法程序内部的自我纠错功能。没有免疫机制的司法,还会不断制造冤案。

  司法变成为政策服务的工具

  司法为政策服务最明显的时期,是中国83年严打前后。早在1979年,彭真在一次讲话中曾指出:公、检、法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而严打是长期的斗争。政策将罪犯定罪,司法只是走过场。在诸多冤案中,公安部门先入为主的认定嫌疑人“有罪”,然后收集甚至伪造证据,先判后审。这一逻辑复制于“严打思维”,与当前已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悖。司法不应该成为任意伤害他人的“刀把子”。

  提高“破案率”成为政治任务

  时至今日,在发生恶性刑事案件时,上级机关依然习惯向下级公安机关下达“领导督办”“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公安系统内特别是刑侦战线,考核工作的首要标准就是破案率,升官阶梯同样是破案率,刑侦人员如欲达到几乎不可能完成的“命案必破”目标,就必须通过特殊手段取证、甚至主动制造冤案。

  “破案率”带着巨大的功利性,成了司法界的GDP。只要破案率跟上,就不需考虑案件调查是绿色还是黑色,“宁可错抓一千,不可错放一个”。它以维护人民的权利为名,伤害了许多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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