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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流程
发布日期:2010-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2、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

  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注意:现在修改了,只要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领调解书时 才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7、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8、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在交上诉状应到一审法院,由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然后到二审法院交费)

  2、 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回重审

  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对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但申诉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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