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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利益分析
发布日期:2004-06-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对个人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称为证券资本利得税,似乎一直是牵动股市神经的话题。实际上,证券交易所得税在我国早已存在,不论是国内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都规定了企业的应税所得中包括企业转让证券取得的收益。几年来对企业的证券资本利得的征税似乎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相反,财政部、国税局对个人转让证券的收入逐年宣布“暂不征收所得税”的做法,却给证券交易所得税涂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其俨然成为悬在股市上空的一把达摩克斯剑。这实在是一个有趣的现象。我国股市虽然个人股民众多,但是如果从实现资本利得的份额来考察,恐怕机构投资者(企业)比个人投资者获利更丰。为何对企业证券转让收益的征税能为股市平静地接受,对个人的征税却引起轩然大波?开征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是否仅仅对个人投资者是个大利空?证券交易所得税究竟意义何在?

  一、证券交易所得税的一般意义与政府利益?

  一般认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对政府来说是绝对的利好,一来政府可以聚敛财政收入,二来可以抑制股市过度投机,给投资者以合理行为的示范,体现政府对股市健康发展的政策调控。这实在是对证券交易所得税的误解,也是对政府的冤枉。? 其一,从聚敛收入的意义看,由于资本利得是一种纯收益,从我国股市这几年的股指来看,如果允许亏损抵扣,个人股东实现的资本利得并不乐观。证券交易所得税的聚财作用恐怕比不上证券交易税(印花税)。举个例子,单是96年股市的行情,证券交易税(印花税)就给中央政府以及上海、深圳两地政府带来了近122亿元的收入,今年预计这笔收入将达到436亿元,证券交易印花税可望成为与卷烟消费税并驾齐驱的最大税项;〔1〕然而,若论证券交易实现的转让收益,资本利得税所聚敛的财政收入恐怕不会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数字。我国税制从大结构来看是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但流转税创造的国库收入明显大于所得税。在证券交易方面恐怕也是如此。因此,若是为了财政目的,政府维持现行的证券交易税才是皆大欢喜的政策。虽然人们对现行证券交易税冠以“印花税”的名称颇不以为然,对其买卖双向征收方式以及较高的税率有异议,但它至少已被股市习惯性接受。如果一方面改革印花税、一方面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对政府来说恐怕不是聚敛收入,而是要面临财政损失了。?

  其二,从抑制股市投机来的作用来看,由于股市投机是交易行为,只有对交易行为的征税才能对其产生影响,因此,是流转税(即证券交易税,但在我国体现为印花税)而非所得税(即证券资本利得税)具有平抑股市投机的功能。〔2〕详言之,印花税对每一次交易的买卖双方按交易额征收,频繁炒作的股民其缴纳的印花税自然很多,但以长线投资为目的投资者却不必承受此种负担。而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是股民在一段时期内因证券转让所实现的收益。实证研究表明,收益大小与炒作频率之间并不存在正相关。〔3〕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征与不征、征多征少,对投机行为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对频繁炒作而获利甚少甚至亏损者,证券资本利得税形同虚设;频繁炒作而获利者,其缴纳的印花税恐怕较资本利得税更令其心痛。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践中表现得再清楚不过了:税法实施三年来,并无迹象表明机构大户的炒作行为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证券资本利得的征税而有所收敛。因此,我们恐怕不能对证券交易所得税平抑股市投机的意义给予不切实际的评价。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我们不考虑在我国股市中究竟是谁经常扮演投机炒作的角色,开征个人证券所得税对于平抑投机的作用恐怕也是相当有限的。?

  其三,更为关键的是,政府对股市冀望甚高。众所周知,完成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艰巨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一个兴旺的股市予以配合。如果对个人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会导致股市崩盘,从而阻碍国有企业的转制、进至影响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不论是股民还是政府都是输家,恐怕政府更不愿意看到这种结果。因此,单纯从政府利益的角度来看,维持现有的印花税的格局,恐怕比一方面改革印花税、一方面对个人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是一项更好的政策选择。?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开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其意义主要不在于聚敛财政收入或平抑股市投机,而在于保证税制的完整性与税收的公平性。只有一个税负公平、结构合理的证券交易所得税,才是对股市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支持。所得税是一国税制的主体税种,而转让财产的收益是所得的一种形式。证券转让的收益在各国都是一种应税所得,虽然各国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导向政策宣布某些豁免或其他优惠措施。我国制定所得税法时,不论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将证券转让收益列为征税对象。如果仅对企业征税,而不对个人征收,实际上是置机构投资者于不平等的地位,有悖于税收的公平与中性原则,最终也会对股市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从而损害个人投资者的利益。〔4〕当然,由于诸多技术上的问题没有解决,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开征一直难以实际进行。但是,随着法规结构以及稽征技术的完善,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开征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二、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与机构投资者利益?

  有趣的是,尽管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在税法上的地位一直不平等,实践中我们似乎很少听到机构投资者对此的抱怨。相反,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对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持否定态度。这是否意味着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实际上并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而是与个人所得税法息息相关?

  有两个方面的理由支持这个观点:?

  其一,开征个人的证券资本利得税客观上会挫伤个人股民入市的积极性,而机构投资者希望股市中个人股民越多越好。个人投资者人数过多,通常被认为是股市不成熟的现象。但是从机构投资者的立场来看,这恐怕是个利好。一方面,股市人气越旺,获利机会越多;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雄厚的资金、高素质的分析与操作人员、交易场所中的有利地位,这些优势使得个人股民常常成为机构投资者的下家。跟风、抬轿者越多,对机构投资者越有利。如果市场中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彼此实力相当、竞争会过于残酷,盈利也会大大降低。?

  其二,机构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面目出现,享受了国家给予个人的税收优惠。众所周知,我国股市中许多机构投资者使用个人名义进行操作。究其原因,一般认为是历史的原因(如前几年按身份证领取新股申购表的做法)、国家有关政策对机构炒股的抑制、交易所对新股申购方面的限制以及机构大户为了坐庄同时避免目标过大的需要。但是,不可否认,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暂缓征收”对机构投资行为的个人化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笔者以为,这恐怕是机构投资者不欢迎开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的主要原因。?

  从税法的机理上看,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及其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态度,不过是税法功能结构性丧失的一个典型例示。所谓税法功能的结构性丧失,是指当税法试图通过二元或多元的结构安排来体现立法者一定的导向政策时,纳税人往往通过转变身份或转变收益形式而规避其中较重的税负。纳税人这种选择的最终结果导致税法结构同一化,对纳税人不利的一部分规定形同虚设。就证券交易所得税来说,尽管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都规定了证券资本利得的取得人的应税义务,但是年复一年对个人投资者的豁免,使得两个所得税法的结构出现差异,必然驱使机构投资者(企业)寻求个人投资者的外衣,以规避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义务。?

  现在,我们大概可以解释股市能够平静地接受企业所得税的原因了。由于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的免税,对企业征税证券交易所得税的规定不再具有真实的意义。不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其切身利益都是与个人所得税、确切地说是与对个人证券转让收益豁免纳税的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对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券商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利空。?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与个人投资者利益?

  毋庸置疑,开征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来说意味着收益下降,但是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理解它的积极意义,由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结构归于一致,机构投资者可能因此而逐步减少以个人名义进行炒作,从而使大户坐庄的隐蔽性下降,有利于防范和查处机构大户操纵市场的行为,维护股市的正常交易秩序,从而更好地维护了个人投资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开征恐怕不是有关部门宣布停止“暂缓征收”政策就万事大吉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对证券转让收益的适用税率、计算方法等内容已有规定,但是由于证券资本利得的特殊性,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其解决途径必然会涉及到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较大修改。这些方面包括:合理确定转让证券的收益,特别是持股成本及其与转让收入的配合方法;改变现行税法按次计征的做法,改为按年计征;实行亏损抵扣制度,并明确抵扣范围(例如,应限于财产转让所得)和适中的抵扣期限(例如5年);在股民帐户联网的基础上建立按身份证号码的全国联网的个人纳税档案等等。应该说,这些方面的规定的出台不仅能够服务于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征收,而且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比如,个人纳税档案网络就可以服务于日后对整个个人所得税的征纳监管;再如,按年计征与亏损结转抵扣使个人所得税法的设计更加合理,转让证券收益的确认方法为我国所得税法真正建立资本利得税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示范。从长远来看,一个结构合理、税负公平的所得税对个人纳税人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对个人投资者也是如此,虽然他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为此而付出代价。因此,证券转让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而言,犹如一枚青青的橄榄,又涩又酸而余味绵长。?

  注:

  〔1〕 翁晓天:《股票交易印花税成为税收新增长点》,载《中国税务报》1997年5月26日第一版。?

  〔2〕 有人认为,证券交易所得税不具有平抑投机功能的原因在于“一刀切”,不区别投资收益与投机收益(参见中国证券报1997年1月11日第四版《税改政策针指何方?》),这种理解恐怕不妥。是否“一刀切”完全取决于一国立法者对资本利得税的结构处理。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对资本利得的征税通常区别长期资本利得与短期资本利得而分别征收,对前者实行较低的税率,正是为了鼓励投资而非投机行为。因此,证券交易所得税作为资本利得税的一种具体形式,从理论上说完全能够发挥平抑投机之功能。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收益与投机之间的相关程度,特别是考虑到证券交易税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发挥的作用,我们不得不承认,证券资本利得税平抑股市投机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3〕 这方面的一个有趣的例证是,去年中国证券报等几家单位举办的首届股市操作锦标赛,颇有一些选手(同时也是我们所熟悉的股评专家)赛后感慨,频繁进出还不如看准股票并长期持有获利更丰。?

  〔4〕 其中之一就是机构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面目出现,既规避了纳税义务,又更隐蔽地操纵股市,同时也造就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的又一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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