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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四章 证券交易(2)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节 证券上市及条件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和类型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指某种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在广义上,证券上市还可指证券在场外市场取得交易资格的过程。在我国,证券上市为狭义之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已发行证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前提。证券发行与上市属于不同制度。证券发行旨在使发行人募集一定数量的社会资金,确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股权或债权债务关系。证券发行成功后,证券须以适当形式进行流动,以实现投资流通性。对投资者而言,证券流通性意味着实现了投资者的投资变现能力;对证券发行人来说,于适当时机实现证券上市交易,也将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进而提高证券发行成功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伊始,就希望未来将证券变成上市证券,并在发行过程中筹划上市方案。就国内情况而言,因具备上市可能而发行证券的情况更属常见,这也是国内证券发行认购率相对较高的原因之一。

  证券上市制度在于筛选出适合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证券,并为其提供实现证券流通性的场所。在国外,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会规定不同的证券上市条件。有些证券交易所倾向于接受国际性证券发行公司挂牌上市,有些则倾向于接受高科技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有些则鼓励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在上市条件方面,有的证券交易所比较宽松,有的则较为严格。类似区别反映出证券交易所的不同态度。

  证券上市是确立证券交易所与发行公司之间自律监管关系的基础。对非上市证券及其发行人来说,主要受到来自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内部章程等文件的约束。政府监管表现在借助政府行为推动公司依法设立和从事营业活动;自律监管则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章程约束公司行为。证券上市是通过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签署上市协议完成的,签署上市协议意味着公司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这种监管在性质上属于政府监管以外的自律监管,公司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颁布、执行的证券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公司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时,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上市。

  (二)证券上市的类型

  证券上市依照上市程序,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依照证券种类,可分为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依照上市与证券发行的关系,可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依照上市地点,可分为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

  1.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授权上市也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上市申请人主要为股份公司,在我国,还包括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市证券则主要是公司证券如股票和公司债券。在授权上市中,上市审查条件和程序相对严格,证券交易所在接收申请人上市申请时,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也有权在公司证券上市后终止其继续在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证券如各种国家债券。这种证券可豁免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及上市审查,直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证券交易所甚至无权拒绝或终止该种证券的上市交易,故也称为豁免证券。由于政府证券可豁免申请而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无须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查,加之国家对政府证券没有规定上市条件和审查程序,称其为证券上市意义不大,故有人称之为认可上市或认可买卖。

  我国《证券法》仅调整公司证券(股票、公司债券和认可证券),政府证券并非证券法调整对象。故我国现行法律所称证券上市,均属核准上市。但是,我国核准上市与证券理论所称授权上市有所不同,国外法所称授权上市,系证券交易所审查后接受的证券上市,且上市审查侧重于形式审查。我国核准上市的审查权不仅来自于证券交易所,更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权不仅及于形式审查,且更偏重于实质审查。

  2.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

  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通常作法是,在招募文件中,仅就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未来上市可能性作出说明,但没有确切的上市时间表和日期。根据普通上市,发行人于发行证券时虽有未来上市预期,但没有近期上市计划;在证券发行成功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另行决定股票及公司债券的上市事宜。

  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在首次发行上市中,证券发行仍是证券上市的前提,但证券发行与上市同步进行或者在某一时间段分段实施。

  我国虽有普通上市,首次发行上市仍属主要者。在首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与上市的时间间隔不应太长。因在首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已在招募文件中作出近期上市的安排和预期,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投资者的投资兴趣,提高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效率和认购率。如果证券发行成功后拖延上市,发行人情况及营业环境等均会发生较大变化,某些变化或许会实质性地影响发行人的上市条件,从而改变该等合理预期的基础。

  3.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

  从广义上讲,第一上市是指发行人将所发行证券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我国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或者债券的,都属第一上市;第二上市是发行人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某种股票或者债券后,同时在另一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的主要区别,在于上市地点是否具有惟一性。

  在狭义上,第一上市和第二上市是并存概念,也即惟有存在第二上市时,才有第一上市;若某证券并无第二上市,也就无所谓第一上市。据此,当某证券同时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才可将最早上市称为第一上市,将后一上市称为第二上市;如果某证券仅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将此称为第一上市,就没有实际意义。

  4.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

  股票上市依照股票种类,可具体分为股票境内上市和股票境外上市。在股票境内上市中,又分为A股股票上市和B股股票上市。股票境外上市因上市地不同而有不同称谓。如H股股票上市,指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N股股票上市则指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我国,股票境内上市条件因股票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别;股票境外上市则因上市地不同而应遵守不同的上市条件及审查程序。但是,无论境内上市或者境外上市,都必须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债券上市,在我国分为普通公司债券上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两种基本形式。他们除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还应遵守《可转换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证券上市条件

  (一)证券上市条件的概念

  证券上市条件也称证券上市标准,是由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发行申请人获得上市资格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在国外,证券上市条件一般是由证券交易所制订和颁布的。在我国,证券上市标准主要由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证券交易所在确定证券上市标准上,尚未发挥重要作用,但通过与上市公司签署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也会将其采纳的特殊条件反映出来。因此,我国证券上市条件具有法定性与自律性相结合的特点,显示出与国外证券上市条件的某些差异。

  不同证券交易所确定的证券上市条件不尽相同。有些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比较严格,有些则比较宽松,一国内若干证券交易所制订和颁布的证券上市条件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证券交易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各国证券上市条件反映的主要项目是基本相同或相似的。一般来说,上市条件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的资本额;(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3)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4)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5)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状况;(6)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价值; (7)上市公司的开业时间。

  证券上市之上述条件,可采取具体数值加以表述。证券交易所在接受证券上市申请以前,往往还要结合申请人的行业特点、竞争能力、持续发展能力、改组方案等情况,对上市申请详加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人的上市申请。这些被称为“软指标”的条件,往往决定了一些上市申请的接受和拒绝。

  (二)股票上市条件

  1.A股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A股股票的上市条件主要为:

  (1)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公开发行。

  (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持有人民币1 000股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 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1 000万元。

  (4)社会公众股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不少于15%。

  (5)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6)内部职工股不超过社会公众股的10%。

  (7)股票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

  (8)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9)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10)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B股股票的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B股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为:

  (1)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公开发行。

  (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证券法规规定的数额。

  (3)持有人民币1 000股以上的个人股东(包括A股股东和B股股东)不少于1 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1 000万元。

  (4)A股股东和B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A股和B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少于15%。

  (5)发起人对公司净资产的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5 000万元;但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B股或者《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颁布之前已发行完毕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此限。

  (6)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5%。

  (7)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8)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9)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利用外商投资的规定。

  (10)依法已取得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能力。

  (11)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普通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51条和《公司法》第161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4)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

  (5)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6)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不得

  根据《证券法》第51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3)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4)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5)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重点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申请上市交易的,应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条件如下:(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9)有可靠的偿债能力;(10)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11)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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