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同诈骗 高息吸收存款
发布日期:2010-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宣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王某系大竹县竹阳镇人。2008年11月8日,王某与李某某、卫某等5人签订了投资筹建万源市皮窝乡某煤矿合伙协议书。在约定好出资份额后,李某某向王某持有的银行卡付款60万元,王某将该款据为己有并外逃。2008年3月至8月期间,王某还采取以给付高额利息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7.26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