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趋势之一,也是构建新型环境治理模式的一种努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公共管理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公众的参与具有改善城市环境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具价值。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里,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和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监察等方面。
【英文摘要】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s the current trend in our country one of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cnstruction of new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s also an effort to model.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environmental issues as a problem of public management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the focus of attention.Public participation to improve the urba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the value of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With regard to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hina’s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attered in different laws regulations and regulations,but primarily focus on raising public awareness of the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to strengthen the public and promot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etc.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环境问题
【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issues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趋势之一,也是构建新型环境治理模式的一种努力。目前公众参与机制已纳入到环境法制建设的内容中,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在环境管理的不同流程、不同地区,其发展呈现出不平衡的特征。环保总局2006年2月22日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中国国务院各部门中第一部具体规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部门规章,可谓意义深远。
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最终体现为公民对优良环境的享有权,但必须在环境知情权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环境参与,并在环境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救济。由此,对环境治理的参与权,构成了公民环境权的核心。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制度化不仅是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途径,也是政府达到环境善治的必然选择。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环境参与权,应该是全方位的参与,包括对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决策和环境执法的参与,这显然不是一个政府部门所能完成的,而需要从国家层面予以制度支撑。例如,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宪法规范,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最高依据;建立环境决策民主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听证、书面建议、制度性协商等方式参与环境治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公众对环保的监督权,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我们的共同家园。
公众参与既需要公民社会的成长,又需要国家提供制度保障,这是有序参与的前提条件。相比较而言,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最为“前沿”的阵地,它体现在几个方面: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众参与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评价等领域已制定了专门的条款或专门的规章;在环境公共政策设计中,公众参与都得到高度重视。它是当前环境行政部门着力推进的工作重点。2008年4月24日,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在“中欧环境执政能力研讨会”上指出:“构建新型环境治理结构。这是提高环境执政能力的关键。需要通过司法保障、体制安排和政策调控手段,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协同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他还进一步指出“通过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疏通有效的参与渠道;建立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公开与获取的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公开交流平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里,已涉及到环境意识、环境立法、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察、环境管理的新主体等方面。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和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监察等方面,主要的不足是:对公众要求过多,对政府要求过少;原则性过多,操作性过少;公众的参与没有切入到环境管理过程;对公众参与的主体、形式、评估等方面缺乏规定;与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相比较对表达权关注不够。
公众参与是保护与治理环境的关健,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人类的生活质量。环境好,公众是环境资源的享有者;环境差,公众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因此,保护与治理环境人人有责。例如新昌逾万名农民抗议药厂污染环境事件,京新药业始建于1990年,坐落于浙江省新昌县青山工业区。京新药业的半成品生产厂,位于浙江中部新昌县和嵊州市交界处,工厂后方即是受污染的新昌江。嵊州市境内的黄泥桥村距该厂最近处仅有几十米。据一位村民反映,化工厂成立已10年,建厂生产3个月之后,当地村民发现井中的地下水已经不能饮用。后来的几年里,村民们陆续发现河里的鱼、虾、田螺、甚至连青蛙都绝迹了,田里的庄稼开始大幅度减产,化工厂所排放出的气体让村民有一种“宁愿被打死也不愿被熏死”的感觉。村里的小伙子已经有好几年不能应征入伍了,原因是肝功能不达标。据反应,该村35至40岁的村民患肝病的人超过50%,而40至45岁以上的患肝病者高达60%。 2005年6月22日,京新厂发生爆炸,1死4伤。事故触动了村民心中由来已久的恐慌和不满。7月4日,黄泥桥村大约50名村民到京新药厂反映污染问题,并要求厂家为村民进行体检并赔偿“营养费”。由于厂方领导一再推迟见面时间,村民情绪开始激动,并将接待室的玻璃门砸坏,由此引发村民与厂家的第一次冲突。事件引起新昌县和嵊州市两地官员的重视,7月5日,在政府劝说沟通之后,化工厂于当晚紧急停产,村民们也返回家中。但是这一事件又引发新昌江下游同样遭污染侵害的嵊州村民的关注。化学厂紧急停产后,400多个反应炉中还存有1000吨化学物品,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原料如不经及时处理,容易引发燃烧和爆炸。于是政府同意工厂在7月15日8点开始用7天时间处理该批危险化学品。当时村民们普遍的心态是事情越大越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引起政府重视。 16日晚,由于当地大范围停电,无事可做的村民开始从四面八方涌来,警察在104国道和新昌高速公路口设置关卡,仍然无法阻止村民的脚步。警方在化工厂门前安放巨型水泥管道充当隔离墙,防止村民冲进厂区造成意外。双方处于对峙状态,村民投掷石块,但警方为防事态扩大没有还击。后来台风袭来,暴雨驱散了人群,缓解了危机。接下来的几天里,化工厂附近村民有过几次小规模聚集,没有造成冲突。至21日上午7点,化工厂完成处理危险化学品之后,厂外已经没有村民聚集,警察也已撤离。据官方提供的材料称,整个事件中,警方表现克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发生于浙江省的环境污染集体抗议事件并不只是一桩简单的环境保护事件,而是一个环境政治的问题,凸现出价值、利益的结构性之冲突。
新昌县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之事件正好反映了地方政府、相关企业与农民在价值与利益的冲突。价值冲突表现为政府的GDP至上与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之冲突、企业利益与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之冲突。GDP至上是中国不少地方政府的最高价值。对于政绩的追求,主要表现为对于经济增长率的追求。经济增长率的提高,则主要依据大规模的项目投资,大量的招商引资等。由于政绩主要来自于能够带来短期效应的大规模投资与建设,许多长期性的公共问题例如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卫生一直被忽视。尽管人们在口头上重视环境保护,但是无论政府、企业主还是老百姓都认为环境保护是一种只能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才能考虑与进行的。我们可以看出,包括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在内的诸多公共领域问题,主要肇因于政府职能的错位,而这又来自以GDP为核心的发展观。而利润最大化则是企业的核心价值。不顾一切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以牺牲环境、损害公众环境生存权为代价的。而如果受害者所要求给予的补偿不到满足或多次要求不果的话,那么往往会催生或加剧暴力抗议。而从新昌事件中可以看出,受害的农民多次要求补偿未果,即便有了也是不完全的,与他们的要求相差甚远。另一个方面还在于利益集团对环境决策与执法的影响甚至掌控。不少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要求,环境污染源的地方政府很少会主动要求排污企业整改乃至关停。地方政府对于环境保护政策未有严格的执行与落实背后一个可能的原因出于发展地方经济,各地方政府普遍采取以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争相引进外资或内资,这样一来投资者极有可能会以资本罢工为筹码来抗拒,致使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因为企业外移会引起税源流失与财政危机。在环境执法上,地方执法者就极有可能直接感受到地方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而改变其执法态度,可见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了。
本文事件反映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经济理性主义主导了整个政策思维过程,经济理性淹没了环境价值。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一世纪初,中国工业化带来严重的污染。宽松的环境法规,廉价的劳工与土地成本,在经济理性的诱因下,许多高污染性的工业在中国发展起来。然而,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正不断地在为此付出人命损失与环境的代价。
在环保事业中扩大公众参与。 对政府,公众参与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准确率,降低政府决策的偏差率。天下没有十全十美的决策。决策的正确性取决于政策代表公众利益的状况。代表的公众越多,决策的正确性越大。扩大公众参与,会减少决策失误。代表、专家、公众相结合,互补互动,决策正确。代表是代表公众的,专家是代表科学的,也是为公众服务的:归根结蒂,公众第一。退一步讲,如果决策有负面效应,甚至是有失误,由于在决策过程中有公众参与,公众也会对负面效应给予理解,为失误所带来的损失排忧解难,分担责任。 对公众,参与的过程也是受教育的过程,是提高环保意识的过程,是增强环保使命感的过程。公众参与了,意见充分表达了,公众的主人翁作用充分发挥了,那样,他们对决策就容易认识,容易接受,容易自觉贯彻。让他参与,他会用他参与过的规则来约束自己;不让他参与,他会把自已置于环保之外,难以要求他用那些不让他参与的规则来约束自己。对致害者来说,公众参与了,公众在成为受害者的时候,公众也会因为自已参与过,而缓解同致害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老实说,有些致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激烈冲突是致害者害怕公众,撇开公众。我们有些人只相信自己是高明的,不相信群众是通情达理的,结果往往是害了公众,也害了自己。
公众参与制度有一些规定。例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相关法律中的条款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公众参与往往局限于环境损害之后的参与,形式单一。”从参与的过程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事前的参与不够。公众无权利或机会维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正好反映出了环境正义之缺失。从新昌事件中人们不难看出地方政府与相关的企业的极端利已主义与不道德的非正义行为。新昌农民正是这种不正义结构下的受害者,他们的集体性暴力抗议正是对一系列违反环境正义行为的控诉。
最近几十年,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成为政府、公众与各类组织高度关注的议题,这表明了人们对环境价值重要性的认可。但是,围绕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问题上依然有严重的分歧与冲突。
吕美怡
【注释】
[1]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北京:《理论前沿》,2004年第13期。
[2]吴国刚,“环保自力救济研究”,《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2期,第119-124页。
[3]茅建兴,“浙农:宁打死不熏死”,《香港文汇报》,2005年7月29日。
[4]汤京平.环境保护与地方政治:北高两市环保官员对于影响执法因素的认知调查[J].台北:台湾政治学刊(No.6,2002/12),第155页。
[5] 吴国刚,“环保自力救济研究”,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2期,第122页。
[6]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人民日报》,2004年7月15日,第九版。
[7]林国明、陈东升,“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保健的公民参与”,台湾社会学,2003年第六期,第76-77页。
[8] 有关“公民会议”的意义与做法,请参阅林国明、陈东升的“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保健的公民参与”,台湾社会学,2003年第六期,第71-80页。
[9]梅维﹒库克,“协商民主的五个观点”,文载于陈家刚选编的《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7月版,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