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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建立形神兼具的总法律顾问制度
发布日期:2010-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为确保其战略目标的实现,将法律事务的职能与作用在企业组织架构和制度程序上所做出的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安排。为完善、落实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措施,建立与银行风险管理相适应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应运而生。

  国际市场的复杂性、跨行业经营的差异性、金融法制监管环境的动态性,使得商业银行在国际化与综合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合规风险无处不在。在过去的二十年间,全球金融格局不断变化,国际商业银行大规模地跨境和跨行业拓展业务的同时,金融法制环境也在迅速演变,跨国银行受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制约和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法律风险随之在商业银行风险组合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作为商业银行决策和管理机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对加强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识别和控制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风险的多元化、国际化、复杂化以及影响扩大化问题,维护我国商业银行形象和声誉,促进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发展与创新,提高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二、建立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商业银行法律人员积极投身于我国银行业改制上市、跨境并购、清收不良资产等重要活动,支持金融创新,应对市场风险,在银行改革发展和合法合规经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过程中,建立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基础得到锻炼,运行机制逐步得以挖掘,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相应基础条件已初具完备。

  一是商业银行的法律组织机构健全稳定。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在总行设有法律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在分支机构和核心职能部门亦设有相应的法律机构并配备专业法律人员。健全完整的组织机构,为统一的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纵向运作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是已建立专业化的法律顾问人才队伍。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经历了专业人员从无到有、工作范围从小到大、职能作用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为商业银行的决策、运营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形神兼具

  第一,明确总法律顾问在商业银行中的重要地位。在国际商业银行的总体战略中,总法律顾问被提升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不仅影响着银行对未来变化的预判能力,还对银行的决策方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总法律顾问首先应是杰出的法律专家,同时还是卓越的领导者,全面领导和管理法律与合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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