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文强没有性功能,法院也该判死刑
即使文强没有性功能,法院也该判死刑
于伏海
对文强的刑事诉讼,把重庆的扫黑推向了高潮。中国最广大的老百姓也在对文强的依法审判中看到了法律的力量。文强一审被判死刑,文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公民如果受到刑事审判,并且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都可以上诉,如果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诉。
文强是重庆高官,犯下滔天罪行,全世界都知道他贪污受贿数额之大。光贪污受贿行为,文强就可以被判死刑,更不用说他还为黑社会提供保护伞,成为许多暴力犯罪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者。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受贿数额如果达到十万或者十万以上并且情节特别严重,那法院就可以判处他死刑。也就是说,法院要判处一个触犯受贿罪的被告人死刑,就必须审查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受贿数额,一个条件是受贿的情节。文强的受贿情节算不算特别严重,这就要由法官内心判断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也没出台司法解释。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该从那几个方面认定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呢?
第一,应该考察受贿的数额。本案中,法院查明文强受贿1200多万,受贿数额之大,远远超过十万。这无疑是情节严重的重要表现。
第二,应该考察被告人为请托人所谋取的非法利益。这也得通过比较才能看出来。受贿后为请托人掩盖了一桩杀人罪行显然比行受贿后为请托人办理了一个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多。本案中,文强收受黑社会的财物,为黑社会谋取的是犯罪后可以不用受到刑事处罚的非法利益,而且黑社会的犯罪往往都是暴力犯罪,杀人、强奸、抢劫、无恶不作。文强收受黑社会组织财物,然后为黑社会鱼肉乡里横行霸道提供保护伞,这无疑也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表现。
第三,应该考察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本案中,文强身居公安机关要职,负有保卫一方安全的重要职责,但是他不但不认真履行职责,反而和社会邪恶势力勾结在一起,不是用手中的权力为民众谋福祉,而是用手中的权力为邪恶势力张幕。文强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过严重的威胁。这无疑也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表现。
第四,还要考虑民意。由于文强的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创伤巨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人神共愤。因此法官做出判决时也要考虑民意。考虑民意不但不是民意干涉法官独立办案的表现,恰恰是法官独立办案的重要特征。许多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是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比较多,没有几个法官会考虑小民的意见,因此,当犯罪行为被查明属实的情况下,考虑民意就显得相当重要。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对文强采取过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文强受贿数额确实非常之大,文强也已经认罪,这就说明文强犯受贿罪是确凿无疑的。
在此情况下,法官就要考虑民意了。公众对本案一直全身心地关注,人们对文强的犯罪行为也是耳熟能详,而且许许多多的老百姓都是文强的受害者,善良的人们期待着文强能够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已经考虑了民意,民意也非常满意一审的判决,如果二审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就会大大伤害人们的心理预期,大大伤害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为什么小老百姓在树上看了一下女人在家里换衣服就被判好多年徒刑,而文强受贿了那么多、在他包庇下的黑恶势力伤害过那么多无辜,法院仍然做出这么轻的判决,老百姓的这种疑问最终只会归结到人家文强是官员,官员到哪里都有特权,坐监狱就跟住宾馆似的。从此,法律就什么也不是。特别重要的是,许多高官犯罪,被判无期,不到几年就能减为有期,再不到几年就会提前释放,如果这样,法律不但什么都不是,还成为弄权者的帮凶,人们便会悲哀到心死。
判决文强死刑,不但合法,而且还尊重了民意。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一个不尊重民意的判决不是一个好判决。更何况本案文强身兼数罪。即使他原本就没有性功能,对大学生连“半推半就”(文强律师语)的行为都无法采取,他仍然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