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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低头看路”也“仰望星空”:美国法律教育漫谈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1779年,弗吉尼亚小镇威廉姆斯堡,美国第一所法学院在威廉玛丽大学创立。学院创始人——独立宣言起草者、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郑重宣称,学院之宗旨是培养“公民律师”(citizen lawyer),其不仅应是娴熟的法律匠人,更应是体面的公民以及社区、民族乃至国家之领袖。该目标虽不免理想色彩,但至今仍被不少顶尖法学院所追随——至少在口头上如此。

法律实务被视为一种手艺

作为英国殖民地,早期北美法律教育受到牛津、剑桥等传统英国大学的深刻影响,较为偏重法学理论乃至哲学思辨。圣经及西塞罗、亚里斯多德、斯密、孟德斯鸠、格老秀斯等人的着作成为主要教学内容。

博雅教育的色彩长期重于职业教育。甚至一直到20世纪初期,斯坦福、耶鲁等法学院都还把语言、数学、经济等文化课程作为法学院必修课。法律实务被视为一种手艺,主要通过学徒制(apprenticeship)——而非法学院——传授。成为执业律师的必要条件,并不包括法学院文凭,反而是长达数年的学徒经历。

在殖民地时期及至建国之初,美国法律教育之目的,似乎不在于培养律师,而在于培养政治精英。由于缺乏一个依靠爵位、土地或军功而形成的传统上流阶层,美国社会的阶级划分依赖于职业的区别,尤其是职业所包含的文化程度和荣誉感差别。

对于彼时的白人男性而言,法律职业正是一种既能赢得广泛尊敬、又能超越一般人之上的最佳工具。游历美国的法国人托克维尔曾不无艳羡地说道:“假如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由于法学家是人民信赖的惟一知识阶级,所以大部分公职自然都被他们占去。”

从博雅教育转向职业教育

然而随着工商经济尤其是两次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律师行业愈发趋于商业化、职业化。庞大的市场需求使得传统的学徒制供不应求。法学院标准化、大规模的律师生产模式逐渐成为主流。

尤其是在兰德尔(Langdell)于1870年执掌哈佛法学院长一职后,首创“视法律为科学”的案例教学法,并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组合运用,因其成本低廉、效果突出,迅速风靡全美法学院。法律教育自此从博雅教育转向职业教育,整体风格和内容基本成型,并一直延续至今。

法学院成为一种职业学院,学术逐渐沦为“针对少数人的兴奋”。不管学术领袖们承认与否,很多法学院——也许是大多数法学院——真正关心的是其毕业生在律师资格考试中的表现。

案例教学法缺陷重重

然而兰德尔教学法并不完全契合法律市场的要求。一个明显的缺陷在于:案例教学法认为,掌握法律知识的最佳方法,不在于亲历法律实践,而在于研究包含法律原则的先例;最适合教授法律的老师,不一定要有运用法律的经验,只需要有学习法律的经验并熟悉该求知过程。显然,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律学生,即便是最优秀者,也不能即时胜任律师工作。实务界对此颇有怨言。

1992年,美国律师协会(ABA)发布《麦克格雷特报告》(MacCrate Report),批评法学院“理论为本”的痼疾,倡导实施“实践为本”改革,建议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实习或公益性实践课程,同时鼓励各州律考委员会改变考试内容,纳入更多实践技能,以确保考试通过者有能力即时参与律师实务。麦氏报告成为此后全美绝大多数法学院改革的模板。

案例教学的另一缺陷,在于固守成文之先例,潜心于图书馆的故纸堆中,与当下的现实社会相互隔阂。然而青年法律学子往往心忧天下,满腔热血,希望积极参与社会变革。

尤其是在二战之后,美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作为生力军的大学生们热切希望以一己之力,为社会进步略尽绵薄。在此背景下,以法律援助为内容的诊所课程迅速发展起来,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同时,为社会尤其是弱者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可谓教学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正是因此,尽管面临师资、财政等诸多限制,诊所教育还是迅速普及全美,并大有与案例教学分庭抗礼之势。

不过兰德尔模式的最大弊端,可能在于过度强化律师职业的商业化、技术化倾向。一方面是市场经济“无形的手”,另一方面是法学院刻意的训练,导致律师愈发变成专业技术人员,律所也变成一种现代企业,对技巧和输赢的关心远远超越社会福祉。名校毕业生的首选,多半都是华尔街报酬丰厚的大型律所,投身公益者可谓寥寥无几。

呼唤培养有担当的律师

律师越发富裕,但是职业荣誉感却随之衰落。大法官斯通因此感叹道,“商业主义使过去被认为有学问的职业,沦落为商业的奴隶”。昔日的法律贵族走下神坛,律师政治家成为一种梦想,现实中更多呈现的是“雇佣枪手”。个别成功擢取国家公器之律师,如尼克松及其幕僚,甚至曝出德行上的极大丑闻。

面对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法律教育界也在反思法学院的授课内容和模式。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呼声,来自诊所法律教育协会(CLEA)历时6年而完成的《法律教育的最佳方案》。这一报告重申麦氏报告倡导的“实践为本”改革,建议减少使用案例教学和苏格拉底方法,重视职业伦理的培养,将知识、技能和价值观学习有机融合,而非作为相互独立的教学内容。简而言之,最佳的法律教育,应当培养“既有能力(competent)、又有担当(responsible)的律师”。这一目标,大概可算早期精英教育与商业化职业教育之间的妥协。

纵观美国法律教育的数百年历史,一条社会与学校之间的互动脉络清晰可见。特定的历史背景对法律人的角色提出特定的期待,这一期待则需要由法学院的教育过程来实现。

法律教育的功能,终归在于为社会培养时代所需的人才。然而这一需求/供给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市场竞争和人的逐利本性,均可能导致法律教育是“取法其上,得乎其中”。社会的期待与现实的法律人之间总有相当的距离。这就需要在法律教育者当中,不仅要有面向市场“低头看路”的人,还要有不时“仰望星空”的人,这才不至于在纷繁的现实中迷失前进的方向。这一结论,可能也适用于中国。



【作者简介】
兰荣杰,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SJD)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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