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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好初衷尴尬进程
发布日期:2010-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公益意识,基本模式是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主要在公益性法律实务中“寓学于行(learningbydoing)”。
  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高校也引入了诊所式法律教育。但是,经过了几年的探索与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对学生不信任、法院对公益诉讼不重视、社会对学生的行为不理解等等问题,让有着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初衷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几乎面临着举步维艰的尴尬境地。

  当事人对学生不信任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首要目的是培养高素质、具备一定司法实践的法律人才。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无疑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好途径。
  近日来沸沸扬扬的“实习医生”事件暴露了医学院平衡培养实习医生与保证患者安全之间的矛盾。法律诊所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由于诊所中的大多数学生并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那么以何种身份和地位参与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就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主体,这也为诊所学生代理案件、进行实践提供了可能。但社会和有关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的代理工作的态度并不十分“友好”,如调查取证时由于没有法律服务机构的专用介绍信,许多单位不予接待,导致调查取证困难重重。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当事人对学生的认可也不够。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到法律诊所就是为了寻求诊所教师的法律帮助,认为法律诊所只是简单地为学生实习提供一个平台,学生的专业素质根本不能保障,因此对安排为之服务的法律诊所学生不屑一顾。即使有些当事人接受了由法律诊所学生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事实,他们还是本能地希望由有经验、能力强的学生来负责自己的案件,而拒绝比较稚嫩的学生。
  但毫无疑问,法律诊所的宗旨就是培养学生,让每一个学生从稚嫩走向成熟。而在这个过程中,失误、错误都是难以避免的。为了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锻炼,在某种情况下,还必须有意识地安排经验严重不足的学生去代理案件,以达到锻炼和培养的目的。
  因此如何解决好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和让法律诊所中每个学生都得到锻炼和培养之间的矛盾,是摆在所有法律诊所面前的首要问题。
  一套完整的法律诊所的管理制度有助于缓和与解决这个矛盾,如比较完善的案件代理审批制度、法律诊所章程、值班制度、办案工作流程、卷宗归档办法和经费使用办法等等。只有以完善的制度作为坚实的基础才有可能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有效地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从目前来看,法律诊所教育中的矛盾和冲突短时间内很难彻底解决。但这并不代表我们目前就毫无办法、束手无策,解决之道恰恰就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往往就是法律诊所学生本人,在这种情况下,即可以让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件,又不会发生培养学生与当事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还可以维护社会正义。因此应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大力开展各类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实践举步维艰

  公益诉讼由于其特有的影响和对社会广泛的作用,天然地成为法律诊所课程中最为重要的案件类型。
  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公益诉讼,法律诊所的学生就必须设法通过具体的个案(侵权、违约或是行政诉讼)来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想开展公益诉讼势必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阻力,比较典型的就是立案难。
  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基本上都是争议标的小、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广,因此在立案时很多法院和一些法官认为此类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在立案规则方面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障碍,有些法官甚至以向学校发司法建议函,“建议”学生不要进行此类诉讼。
  还有些法院或有些法院的有些法官认为此类诉讼是在哗众取宠,认为同学们是想借此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为自己赚取名声。
  但法律诊所教育的宗旨只是要培养出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法律人,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学生和指导教师都只是希望通过自己的专业优势,用自己微薄的力量,通过法律诊所自己设计的个案来呼吁社会关注相关现象。
  也有些法院和法官开始时认为案件本身没有问题,但当了解到案件是法律诊所学生是以法律诊所为依托进行的、以公益诉讼为目的的法律实践时,就会对案子乃至学生都不重视。
  这些情况严重地伤害了法律诊所学生对司法的信仰,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老师也只能不断地鼓励学生坚持不放弃,告诉他们这本身就是一种锻炼,同时还让学生了解到,公正与正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需要自己去争取和努力而不是等待,尤其是对于我们这些法律人而言,这就是我们的使命。
  事实上,从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学生们无一例外都会用自己最大的热情和充裕的时间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而且在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法律团队的支持和关注。法律诊所的学生在诊所教师的带领下,前期准备都非常充分,案件的原被告比较明晰、法律关系也非常清楚,案件本身没有任何不被受理的理由。

  从自我认同到社会认同


  事实上,公益诉讼作为法律诊所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不仅在司法领域内遭受排斥,在社会中也存在很多非议。“有毛病”、“精神不正常”、“没事找事”是诊所学生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听到频率比较高的词,甚至是个别法律诊所学生的家长对此也很不理解。
  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要向法律诊所学生强调公益诉讼的具体、可能的受益人群,对整个社会的价值,最起码要让让法律诊所学生做到自我认同,只有在自我认同的基础上才可能争取到社会认同。
  事实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律诊所在近几年策划并提起的公益诉讼都是于细微处让社会受益的。比如“诉家乐福发票案”、“高校教师洗牙费案”、“诉烟草公司不当宣传案”、“诉大鸭梨饭店收费筷子案”等,提醒人们对这些常常发生在自己身边而又常常被忽视的现象是不合法的,号召整个社会向这种大量存在但并不合法的行为提起广泛的诉讼,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
  比如11月2日开庭审理的“诉大鸭梨饭店收费筷子案”。收费筷子出现伊始,很多消费者就对此表示过不满,有一种被逼迫消费的感觉。但人们通常会因为受损金额小、诉讼成本大,而选择忍气吞声。商家就趁机利用大多数消费者的上述心理,唯利是图,形成了不合法的行规惯例,谋求垄断利润。这次公益诉讼,我们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要用法律公正的裁判给不法经营者敲响警钟,引起公众和相关部门对此的关注,进而根本上规范餐饮行业的经营行为。
  不过,如果公益诉讼取得成功,就会皆大欢喜;但一旦由于法律诊所学生的过错,而没有达到预期结果,谁来对当事人负责?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法律援助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让法律诊所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产生的后果由法律诊所指导教师负责。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首先,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技巧都还在探索当中,如果一旦产生了不利后果就要教师来承担,无疑会加重教师授课以外的责任,打击指导教师开展这种教育模式的积极性。
  其次,这种责任承担模式可能使学生的责任感下降,他们可能会在案件遇到困难的时候选择逃避而不是积极寻求解决。
  最后,法律诊所办理的所有案件都属于法律援助,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因此在责任承担上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当法律诊所学生出现重大过错并导致当事人的重大损失不可挽回时,方能按照校规校纪对法律诊所学生进行处理,除此之外让学生承担或是让教师承担责任都是不合适的。

李长城 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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