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 “美丽谎言”待法律加持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避免让曾经犯罪的失足未成年人终生背上犯罪人的标签,我国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取得良好成效。专家呼吁,对此应予以立法确认和规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赖琪曾审理过一个未成年女孩犯罪案件,女孩出狱后,通过家人找到一个保险公司的工作,需要派出所开具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但派出所拒绝开具。女孩因而失去了本来可以得到的工作,后来自暴自弃,走上卖淫道路,被收容教养。
很长一段时间以后,赖琪在一篇关于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的文章里提及此事,言辞间还充满惋惜和遗憾。
同样是未成年犯,小陈要幸运得多。
小陈在16岁时因盗窃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处缓刑,后来因表现良好不仅被减刑,而且经法院与有关部门协商,其犯罪档案被封存,前科被限制公开。后来,小陈考入重点大学,又读了研究生,现在已是IT界响当当的人物。
“法官妈妈”尚秀云说起这事,满是欣慰。她呼吁,要尽快在立法上对未成年犯的前科限制公开制度予以规定和完善。
4月17日,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于山东省德州市举办的“从社会调查到前科封存: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与建构”研讨会上,尚秀云的观点得到了很多与会者的赞同。
“一日行窃,终生为盗”
在我国,有了犯罪前科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在民事、行政领域,可引起犯罪人某种资格和权益在一定期间或永久性受到限制或剥夺。”乐陵市法院院长杨坤说。
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不仅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的大门永远关上,而且会计法、教师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等很多法律也规定了从业限制。
更严重的是,犯罪人的标签会如影随形伴随终生。称“一日行窃,终生为盗”,虽然有些夸张,但无法摆脱曾经为盗的身份却是事实。
在很多人眼里,这是犯罪人应当承受的惩罚,但在从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或审判工作的专家眼里,如果让未成年人一辈子背上这样的包袱,贻害无穷。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兼具不稳定性和可塑性的双重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有着本质的不同”,尚秀云认为。
犯罪前科,使未成年犯被打上犯罪人的标签,并迫使他们在进入社会时,不得不一次次向社会宣示这一标签的存在。尚秀云说:“这将使其自我认知受到极大的扭曲,最终无可挽回地转变为真正的犯罪人。”
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更多地是由于心智不成熟所致,因而将其终生贴上犯罪人标签显得有些不公平;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可塑空间很大,犯罪标签很可能堵住了其重新融入社会正轨的道路。
那么,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对此是否有补救措施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是“一视同仁”的。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前科报告制度的存在,客观架空了这一保护性规定,歧视难以避免。
前科报告制度能否对未成年人网开一面,并进而实行前科消灭?面对现实的需要,不少地方开始了这方面探索。
前科消灭让记录“归零”
此次研讨会之所以在德州举办,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德州开展得有声有色,走在了全国前列。
乐陵是德州市的一个县级市,4月18日下午,一个特殊的颁发仪式在乐陵法院举行,10名失足未成年人获得了“前科消灭”证明书。至此,乐陵共有38名曾在未成年时犯罪获刑的人员领到了这份特殊的证明。
这些曾经失足的人员有了这张证书,在日后的就学、就业中将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只要不再次犯罪,他们的犯罪记录将只保留在公安机关内部系统,永远不对外界公开。
杨坤介绍说,2009年2月,经乐陵法院倡导、乐陵市委政法委及市综治办协调,乐陵市11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根据该制度,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其犯罪前科归于消灭。前科消灭后,犯罪人有关犯罪的事实不在其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不予公开。
对于这一举措的效果,杨坤举了个实例:未成年犯小刘服刑完毕后,受犯罪前科影响多次失去就业机会,整天在家不出门,非常苦闷,后来由于获得前科消灭证明书,卸下了包袱,现已被某企业录用为合同工人。
在对乐陵做法进行总结、论证的基础上,日前,德州市综治委、法院、公安局和教育局等十部门日联合出台《德州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实施细则(试行)》,决定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前科消灭制度在德州全市推行。
实际上,很多地方也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探索。
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对初犯、偶犯,且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人,如果确有悔过表现,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的,可由法院作出撤销前科裁定,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
2007年,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出台了《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对于在校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或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经申请可以裁定撤销其刑事处罚记录,相关刑事法律文书不再记入档案。
2008年,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开始对未成年犯实施前科封存制度。
“美丽谎言”成就美丽人生
从制度到实践,各地做法已有模有样。不过,当前与会者们更为关心的不是具体做法,甚至不是效果,而是这一做法本身的“法律”问题。
《北京规则》,这是众多与会者不约而同提到的一份文件。
我国于1984年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该规则因在我国北京订立,故又称《北京规则》。规则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这些档案。”
因此,与会者们认为,对未成年犯前科予以封存是在履行我们本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国内法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条款。相反,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由于没有关于未成年犯的例外规定,反而使地方上实践探索的合法性被打上了问号。
是否有悖于现行刑法的规定?这是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者和实践者都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此外,还有与会者指出,前科消灭的做法与档案法和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冲突也不容忽视。根据这些规定,刑事犯罪记录显然是必须归档的重要人事资料,不能随意封存、撤销。
尚秀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尽快推动相关立法的修正。目前理论和实务界的认识已经取得了相当程度的一致,立法时机可以说已逐渐成熟,“即使不能在刑法内对此进行专章规定,也可以对刑法第一百条进行修改,将前科公开制度的适用主体限定为成年人”,尚秀云说。
“法律认证”尚需期待,而现实的需求却很迫切。有多少失足未成年人走上人生正轨或者彻底坠落,对社会来说只是个统计数字,对旁观者来说,可能只是一声叹息,但对于每一个未成年人个体而言,却是他或她整个的人生命运。比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个走上卖淫道路的女孩,或者是那个如今正奋斗在IT界的小陈。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在立法尚不明朗的情况下,这成为当前地方法院进行实践探索的重要政策依据。
虽然目前各地实践的做法有些差异,叫法也不一致,但无论是称前科消灭、前科封存,还是叫前科限制公开,按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的说法,这是我们在对社会撒一个谎,撒一个孩子没有犯罪的谎言,但这是一个美丽的谎言。
“这个美丽的谎言,将造就他们未来美丽的人生”,刘桂明说。
作者: 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