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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未设警示标志 致人损害承担赔偿
发布日期:2010-04-18    作者:李英俊律师
修路未设警示标志 致人损害承担赔偿
 
    本报乌鲁木齐414 (记者 崔建民 通讯员 张伟森 赵玉斌)新疆兵团农六师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自己修建的公路路面进行维修时,因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致使骑摩托车的原告韩先生车翻人伤。今天,新疆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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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4月,某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其施工并已完工的路面进行维修,路面铲挖后形成凹凸和小沟,路边堆有砂石料。但在此施工路面和路两头均没有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2009424,没有取得驾驶证的韩先生骑摩托车从此路段经过时,因不明路况,摩托车碰到路面上的施工材料而翻倒,造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公司在进行路面维修时,挖铲致使路面凹凸不平,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伤残,其作为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没有取得驾驶证而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继治疗费等各项费用3.6万元的70%25200元。被告不服上诉。 来源:人民法院法
 
  李英俊律师提示《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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